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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复杂的办案程序不仅严重制约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而且由于对共同赔偿责任的划分存有异议,也给赔偿决定的执行带来了重重困难。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取得赔偿,应对共同赔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改为法院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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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观"井冈山人民检察博物馆"、瑞金沙洲坝革命旧址群,特别是旧址群中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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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1月 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的颁布实施 ,在我国建立了刑事赔偿法律制度 ,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赔偿法律制度中 ,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内容丰富、实务性强 ,地位重要 ,意义重大。因此 ,全面了解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各项规定 ,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逐步予以完善就尤为重要。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首先对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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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疑案件赔偿问题产生的原因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国家赔偿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等内容主要是根据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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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请求时效上作出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缺陷是明显的,有必要加以完善。首先,对刑事赔偿时效的计算起点应更加明确、具体。其次,在立法技术上需要予以完善。三是应当补充有关时效中断、延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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