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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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