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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2.
假释与监外执行具有外在的相似性,即罪犯的人身状态都不在监狱或其他服刑场所,从而导致对两者关系的理解发生混淆。在本质特征上,假释更为强调刑罚的目的,它是出于教育改造的目的而将罪犯予以提前释放的带有奖励性质的制度,而监外执行则主要考虑人道主义,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措施。另外,还可以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去理解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1):121-127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是一个亚文化群,其犯罪行为背后具有相应的亚文化特征。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以传统礼教为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载体表现出来,起到聚集组织力量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了具备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一些亚文化特征之外,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追求经济利益、积极寻求“保护伞”并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为有效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蔓延,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以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相似文献
4.
胡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9-15
针对中亚地区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及其对我国的严重危害.有必要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就打击中亚地区毒品犯罪开展合作。目前,应当完善打击毒品犯罪的区域性公约及其实施措施,加强各成员国禁毒立法的协调和完善,通过建立会晤机制等方式,加强合作打击中亚地区毒品犯罪的机制建设与机构建设。还应当就引渡、侦查协作等问题,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努力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相似文献
5.
无论是狭义的犯罪未遂还是广义的犯罪未遂概念,都体现了特定的刑事政策因素。在对犯罪未遂的处罚上,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到责任主义的发展和转变,这个过程体现了国家在刑事政策上的考虑。国家根据维护法的秩序和实现正义的要求,反映着社会大众的普遍的法感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未遂纳入到法的否定性评价范围并给予刑罚处罚。但是同时又根据犯罪未遂的特征在对其处罚上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维护秩序、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 相似文献
6.
为了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和体现其立法目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应当规定“自我保护”,而对于残疾未成年人、孤儿、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人数较多、问题较严重、保护难度较大的省(市、自治区),则可以在其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中以专章形式规定“特殊保护”。专章设置“国家机关保护”虽然有利于强化国家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但这种立法结构安排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在否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存在行为构造异化、超行为化的归责评价和难以确定被害人的问题;在肯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无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创作过程进行间接营利的过程性营利。应当肯定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绘画的作品属性和权利取得,但由个案进行具体司法判断。对于人工智能绘画,应当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以具体的权利人确定为刑事规制的前提,通过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实现对作品和著作权人的间接保护,并根据保护法益的要求重新解释构成要件,确定归责视野,明确营利目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内涵。 相似文献
8.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4):36-45
近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界围绕传统四要件理论和德日三阶层体系孰优孰劣的争论,其实质是不同法文化的冲突,是文化冲突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这种文化冲突,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自我反思的结果,也是自清末以来不同理论之间进行选择和论争过程的延续。围绕中国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争鸣具有重要的文化现实意义,它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促成刑法学派在中国的早日形成,同时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9.
胡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71-75
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情形应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却存在诸多争论。客观主义强调行为产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主观主义则基于社会防卫而强调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与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国家的法理念与价值选择、社会正义的评判等因素紧密相关。它应当包括实质的处罚根据与形式的处罚根据,二者的紧密结合较好地说明了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其中,前者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即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