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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专利法》除第5条用以预防科学技术危害外,还应当增设生物技术风险评价制度以控制生物技术风险。在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阶段增设生物技术风险评价制度,在广泛的公众参与下,结合生物技术发明人的技术风险自我评价,由特定的生物技术风险评价机构对生物技术发明的生态风险、社会风险以及人体健康风险进行风险评价,最终由专利审查机构针对风险评价的结论对高风险生物技术不授予专利授权,从而阻滞高风险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实现专利法控制生物技术风险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2.
基于预防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以及对科学技术乐观主义的反思,在环境法中率先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性质与地位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但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其明确且统一的核心理念为规制环境风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铬鞣皮废料制备食用明胶专利"事件的分析,主张在专利法中确立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并通过专利审查中风险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避免发明专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从而促使专利法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科学技术潜在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子灿 《法学评论》2006,24(2):147-154
生物安全是指防止由生物技术与微生物危险物质及其相关活动引起的生物危害,生物安全法就是生物技术及微生物生物污染防治法。生物防护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发展原则、损害预防原则与国际合作原则是生物安全法中最主要的基本原则。风险评价制度、分级与分类制度、列表制度、许可制度、标识制度、事前知情同意制度、应急制度、教育与培训制度等是生物安全法中最主要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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