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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经济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稀缺性和“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对司法资源配置、法官激励、司法能力的本质等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构筑运用经济学研究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理论框架,当前司法面临的挑战根本上是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稀缺的司法资源之问的矛盾造成的,因此,司法能力建设应重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重视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司法能力根本上是法官的司法能力。只有“健康”的需求状态下的法官,才有利于司法价值的实现。司法能力建设应当着眼于法官制度。司法能力本质上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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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杭涛路璐修订后的新刑法第309条明确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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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沿革为了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保证人民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我国的诉讼法中对干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确定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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