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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6月21日至22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扬州大学承办的“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在扬州大学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专家学者26人、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和一些省市的实务专家,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60多所全国主要法学院、所150多位专家学者。会议期间,与会的学者和立法、司法实务的专家,共同就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尤其是中国物权、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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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未在婚姻状态"条款有违婚姻自由原则。认为已婚者变性之后会导致婚姻法所禁止的同性婚姻的观点,是因为混淆了"同性结婚"与"同性婚姻"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易性癖患者话语权的缺失导致了"未在婚姻状态"条款的利弊失衡。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不认为已婚者变性应当先离婚。"未在婚姻状态"条款无助于关于已婚变性者与其原配偶之间关系争论的解决。这几个理由表明,"未在婚姻状态"条款应当被删除,易性癖者做变性手术前是否离婚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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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决定建立东北局。党中央先后派遣政治局委员彭真、陈云、张闻天和四分之一以上的正式和候补中央委员,率领二万名干部和十万大军挺进东北,与我党原在东北的抗日力量会合,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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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看,肖志军事件所包含的当事人有李丽云苓人、肖志军、医院、李丽云的父母。卫生局不属于本案中民事关系当事人。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肖志军与李丽云构成法定代理关系,肖志军未能做出理智判断,造成李丽云死亡,属未尽代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未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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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的救济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云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153-158
主体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会产生一种"利益复位"的要求,民法中的救济制度即以满足这种要求为目的之一。在缔约过程中存在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即"缔约利益",该种利益也有可能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当第三人侵害了缔约利益时,缔约当事人也会产生"利益复位"的内在要求,这种要求应得到民法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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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不尽完善。将存货人与仓单持有人作并列规定 ,造成有关法条自相矛盾 ,逻辑混乱 ,故直接规定仓单持有人即可。对仓单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应明确规定为保管人的营业期间。在仓储期限约定不明时 ,应对保管人行使催提权在时间上作出限制 ,以免损害仓单持有人利益。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时 ,应把保管人设定的合理期限作为保管人的一项义务而非权利来规定 ,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