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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规制性规范和侵权法之间不可能相互区隔,但亦无何者应当在一般意义上优位的问题,两者实际上是“相互工具化”,从而应当接轨汇流,在整体法秩序下相互配合。接轨汇流的管道就是转介条款的设立,转介条款的功能绝非引致,而是在适当理解立法者和司法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概括授权容许司法者在侵权法领域做出自主评价。  相似文献   
2.
3.
朱虎 《法学研究》2023,(1):125-142
针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使被报道者能更有效地维护其人格尊严,并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诸多变化,使个人名誉更易受到影响,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剧了社会的碎片化、极端化并产生了注意力经济,从而将对公共领域造成破坏性影响,由此突显了规制媒体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作为规制传播媒介的手段,回应权之名誉保护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来源功能在当今依旧延续甚至更有必要。传统回应权的规制对象应予扩张,使回应权也能够针对类似于大众媒体的用户以及平台媒体、搜索引擎行使,回应权并能成为连接点,结合标签、算法等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应权毕竟涉及媒体的表达自由,其具体规则的构建、调整和扩充要实现基本权利之间的合比例关系。  相似文献   
4.
朱虎 《法学评论》2023,(6):85-96
无论在债权人撤销权还是破产撤销权中,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相对于撤销权人而言无效或不生效力。这有助于更合比例地实现价值平衡,妥当解决财产价值余额的归属、撤销权人的破产取回权和执行异议权等实践问题,且符合既有规范的文义、体系和目的。撤销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特定债权人的私益性,这与行使范围相互协调,且能够与破产撤销权的共益性形成功能上的分工配合。实现此种私益性的手段主要有直接受偿、撤销权衔接代位权和执行这三种路径,目前所选择的执行路径能够实现对撤销权人利益的保障。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但无偿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得利丧失的抗辩。  相似文献   
5.
朱虎 《法学》2024,(4):95-109
从制度史和比较法视角支持法定抵销溯及力的理由所具有的论证强度较弱,而制度价值层面的理由无法成立。从抵销有无溯及力的实践差异出发,抵销溯及力使得抵销权产生至行使期间的迟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不应被计算,在结果上与双方清偿和应收账款质押的结果明显不同,从而与抵销所具有的简化清偿和担保功能相抵触。同时,抵销溯及力也削弱了诉讼时效在抵销场景中的价值功能,产生了诉讼时效所欲避免的强制清偿结果。抵销溯及力与通知抵销方式之间在法律确定性方面存在目的背反,且欠缺相关配套规则,并导致抵销抵充无法完全地参照适用履行抵充规则。法定抵销有溯及力与约定抵销、破产抵销和执行抵销均无溯及力不同,从而在抵销制度内部产生了不必要的不一致。因此,抵销不应具有溯及力,即使非独立抵销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6.
1案例资料吴某,女,10岁。1999年10月20日,因交通事故致右颞、顶骨骨折、右颞叶硬膜外血肿、右颞叶脑挫裂伤,经医院治疗损伤愈合。出院后时有突发性剧烈腹痛的表现,具体位置描述不清,疼痛持续时间1~5m in不等,可自行缓解,同时伴有面色苍白、出汗,偶有恶心、呕吐等表现。检查大小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腹部B超均正常,排除肠蛔虫、胃肠炎、阑尾炎等疾病。多次脑电图检查提示轻、中度异常,偶见尖波、尖慢波。经调查吴某既往无癫痫史,其家族亦无癫痫病史。2001年12月12日脑CT检查示:右颞骨缺损术后,右颞叶脑软化灶。法医鉴定:吴某系外伤性胃…  相似文献   
7.
一《论占有》〔1〕是萨维尼的成名作,他在此书的第四版序言中简要说明了写作本书的缘起。在萨维尼之前的对于罗马法的研究中,占有这一问题受到了忽视。萨维尼在对于罗马法进行研究时将这个被忽视的问题拉到了前台,于1802年完成此书,1803年出版。此书一问世便为萨维尼带来了极大  相似文献   
8.
<正>问题与观点李志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内涵和效力的发展与拓展,在实务界产生重大影响,将产生一系列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案件。对于担保无效的责任问题,《纪要》第20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9.
朱虎 《法学》2020,(8):19-36
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两者结合能够发挥最大的体系效益,并通过代理制度解决未形成组织的合伙的对外行为效果归属问题。这也使得合伙财产无法归属于组织而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法定公示方式和全体合伙人名义等一般性规则实现,且通过规则延伸进一步实现资产分割目标。未形成组织的合伙基于共同的事业目的仍构成了共同体,使得合伙合同不同于双务合同而具有非交换性,诸多以双务合同为原型构建的规则在适用于合伙合同时应予以调整。这三点相互联系,构成了《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的体系基点。  相似文献   
10.
周卫江  朱虎 《法医学杂志》2005,21(2):140-141
1案例某男,55岁,2002年3月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医院病历示:伤者被抬入病房,神志清,自觉头痛,恶心,无昏迷,无呕吐,生命体征基本正常,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肿胀,大小约3cm×4cm,右侧肢体肌力3级左右,左侧肢体肌力基本正常,有语言障碍,无明显神经系统阳性定位体征。脑CT检查示:左侧颞顶部头皮下血肿,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0.8cm×2.0cm。出院诊断: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偏瘫。经抗感染及对症治疗19天后出院,出院时硬膜外血肿吸收,自觉症状缓解,语言功能障碍及右侧肢体偏瘫无明显改善。2002年10月22日法医学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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