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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尚无统一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故一些省级法院制定了用于本省的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未制定地方伤残等级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致残案件时,多数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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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讨超声生物显微镜(ultrasound biomicroscope,UBM)、裂隙灯前节光学相干断层成像(slit lamp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SL-OCT)与房角镜检查房角后退和房角关闭的一致性. 方法 在同一暗室中对被检查眼上方、下方、颞侧、鼻侧4个方位进行UBM、SL-OCT及房角镜检查,记录前房角情况,应用x2检验和Kappa检验对3种检查方法就房角关闭、房角后退的检查结果一致性进行比较. 结果 应用UBM、SL-OCT及房角镜检查判断房角关闭和房角后退,3种检查方法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UBM与房角镜检查房角后退结果一致性更好(Kappa值0.882),而SL-OCT与房角镜检查房角后退结果一致性一般(Kappa值0.624). 结论 以房角镜检查作为标准,对房角后退的判断UBM优于SL-OCT;对房角关闭的判断,UBM、SL-OCT及房角镜检查一致性均良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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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不同时间频率条件下,扫描图像视觉诱发电位(sweep pattern visual evoked response,SPVER)视力的变化。方法受试者分为低视力组(71眼)与高视力组(92眼),应用一组空间频率进行刺激,时间频率分别为8.5、10、15、20Hz,根据测得的SPVER视力与主观视力比较,判断不同时间频率条件下测得的SPVER视力的准确性。结果在低视力组,应用该组空间频率,其SPVER视力与主观视力相关性较好;在高视力组,SPVER视力出现低估。在两组中,当时间频率均为10Hz时,SPVER视力与主观视力相关性较好。结论应用SPVER检查时,时间频率对检查结果有影响,法医学鉴定时应当重视时间频率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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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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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伤后视功能障碍伤残评定实践出发,对视功能障碍新旧分级标准、交通伤眼损伤机制及临床表现、伤残评定时机、评定原则以及视觉障碍评估方法进行较全面的论述,有助于规范视觉功能障碍伤残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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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探讨此类损伤与医疗过程的因果关系及医疗参与程度。方法回顾性分析15例不能恢复的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案例中出生体重、产程时间、催产素使用、手术助产、有无肩难产及接产医院类型等因素对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产生的影响,并比较了15例不能恢复的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案例中有肩难产和无肩难产两种情况在孕周、新生儿出生体重、产程时间、催产素使用、手术助产、接生医院各因素的差异。结果本组资料中胎儿巨大(60%)、肩难产(53.3%)、催产素使用不当(40%)、手术助产(27%),是发生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的危险因素。其中无肩难产与有肩难产两组比较,有肩难产组的第二产程延长的比例高,两组有显著差异;而在出生体重、孕周、催产素使用方面两组无明显差异。结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的发生是多因素的,至今为止,临床产科对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发生的危险因素在围产期的预测率仍较低。考虑到此因素,在法医鉴定中对此类多因一果案件的鉴定应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这些危险因素与医疗过程的关系,与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不当的参与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