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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32岁),1979年与张某(女,30岁)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李经常以张某未生育为藉口打骂、折磨张某,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990年2月,张某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判员主持下,经调解,他们二人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审判员当场向二人宣读复核了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二人均承认协议内容属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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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定化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现实生活中有愈演愈烈之势,仅靠民事制裁力量显然已不足以抑制其发生。因而应当将其作犯罪化处理,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罪名,配置法定刑,以有效遏制其蔓延之势。至于对法院因诉讼欺诈行为作出错误判决而对诉讼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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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例论证违法性认识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认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并建议以《刑法》第96条的规定为统一的认识和判断的平台,将刑法分则中需要参照其他规定的空白罪状条款,统一嵌入“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确立违法性认识因素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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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支部“领导核心”与村委“自治行为的自主性”民选村委,少了几分媚气,多了几分虎气。虽然村委的选举主持者均为村支书,但候选人直接由选民推选,村支部的“人事权”被选民拿去了,一部分村支书产生了失落感和恋旧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等村务。由于过去大部分村支书是“村财务第一当家入”。因此来自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主任认为掌管村财产、财务权,是法律赋予村委的职责。而村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农村党支部是“乡镇、村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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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于常见高发性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在司法认定和处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盗窃罪所涉及的对象,尤其是与盗窃对象相关的数额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对于"多次盗窃"应以盗窃财物数额之和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必要。盗窃转化犯中的疑难问题、单位盗窃等问题也有必要从新的视角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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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法,自一九七九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在改革的浪潮中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多次修改补充来看,我国的现行刑罚体系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现实社会犯罪现象的情况,整个刑罚体系并未完全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用。目前,根据社会实际和犯罪情况的变化,适时地修正有关刑事制裁措施,使我国刑罚体系的运转趋于优化确属必要。我们认为,完善我国刑罚体系,初步考虑是:一、废除已经过时的管制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愈来愈少,且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管制刑已经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我们认为,管制刑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可在修改刑法时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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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结果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另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第二种说法比第一种说法要科学一些,它把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区别开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定义都未能明确地表达出犯罪结果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从一般意义上说,“结果”是指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的最后状态。这种状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犯罪结果同样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犯罪行为对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是有形的,而对非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则是无形的,如反革命罪的目的是为了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事实上,反革命行为只能对其形成一种可能的危险性;而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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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不要求具有经济特征,其组织特征呈“弱组织性”,法律将其概括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稳定性程度较低。恶势力组织成员包括纠集者在内应当在3人以上,至少有1名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组织成员应当是参与纠集者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仅参加组织而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组织成员。对于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恶势力组织的组织行为,应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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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分化瓦解、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扩大了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从而使这一刑罚制度更具激励和奖赏功能。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法定的自首概念可以看出,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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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形成和发展,迫切需要一整套相应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范指导,也迫切要求执法人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中要解放思想,更新和强化执法观念,树立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正确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准确地打击经济犯罪,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政法王作的服务与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