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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建设推进,征用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已成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善环境面貌的必然途径之一。如何解决征地拆迁之中矛与盾的关系,如何协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的矛盾,如何协调拆迁人、被拆迁人、所在地村委及当地政府的关系,如何协作才能顺利完成拆迁任务,这些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工作难题。在拆迁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成,村干部;败,也村干部”。因此笔者认为.关键应当改变当前的拆迁体制,在拆迁中要让当地村民自主进行,营造农民从被拆迁到要拆迁的氛围。本文就当前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之责任方法作一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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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t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内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搬迁,而必须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据此,在集体土地上要实现房屋强制搬迁,就必须由法院进行裁定后,才能进行强制搬迂。本文就集体土地房屋司法强制搬迁与行政裁决的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就行政裁决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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