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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省市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部分省市将工伤认定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把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是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的。首先,《条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规章违背了其上位法即《条例》的规定。另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即“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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