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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81,自引:0,他引:81
本文认为 ,村民自治既不是村民个人自治 ,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 ,而是作为自治主体的全体村民的自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可以将自治制度作为宪法的独立章节予以明确规定。在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内部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 ,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关 ,不能将其称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体应当拥有自治权 ,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法人形态法定原则 ,村民自治体可以归类为自治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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