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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史际春教授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史际春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为了解该法修改的背景并澄清一些疑难问题 ,本刊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史际春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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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7
两位作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章认为,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以其自由民主明的价值追求,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类今从未有过市民社会,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市民社会”不可能是“全体公民”的社会;在社会化和全球化时代,“市民社会”本能地抗拒国家与社会握手言和并开展深度合作,反对国家承担协调、经济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及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职能,也颇不合宜,有违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市民社会”的终结就是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兴起,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跨越。经济法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确保民商法得以对社会成员在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自在、自为的活动进行调整,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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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强化企业的守法责任,对其"做好自己"和道德责任,则应通过提倡、鼓励和引导来实现.可行的具体途径包括: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参与有关社会责任的国际性活动,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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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商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指出,近现代商法与民法的发展是两条线,双轨制,当商法出现时,普通的民事法还是封建法,是“商”和商法的导致了社会革命,民事革命。由历史的惯性和偶然性造成的民商法分立与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其客观要求日益相脱节。从中国的情况看,民商事的发展是同步的,商一直未能摆脱官,宗法和其他身份关系的束缚,从未发展到能够推动,引发平等民事的程度,“商”往往需由民事的进步来催化,促进,而当社会上的平等观念和制度导致民法真正形式,商法也就包含其中了。作为商法理论基础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则不可能脱离,区分于民事,相反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吕性,恰是商所赋予它的。因此,商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或业丧失殆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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