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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出现了诸多不同的理解。解决行政诉讼中既判力的争议,需要认真分析司法解释条文背后的既判力理论。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裁定应当具有既判力。判决主文具有羁束后诉的效力,但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仅在其他裁判文书中的事实与证据部分进行了认定,而并未在判决主文之列,则不具有既判力。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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