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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结构"理论,应从偏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去处理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中的争议。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理解上,"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的观点,注重保护劳动者利益,值得赞同。同时,在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应采取统一处理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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