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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值得重视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条。这一规定与《消保法》原第49条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了新发展。20年来,《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第二,通过惩罚性赔偿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消保法》修订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消费者反应不一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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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7.23动车追尾事故善后赔偿入手,对我国目前解决此类事故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不同角度对法律适用进行探讨,并就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及解决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今后受害人的诉讼权利选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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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快递公司给客户的格式合同中都规定,不论何种邮寄服务,客户小加钱保价的,出现毁损时,最多只赔偿邮资费的几倍。然而,此行规却因一起官司受到挑战。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古玩快递引发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否定所谓行规的同时,判决被告苏州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毛某26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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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认作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据。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引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从而避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过低、不能平等保护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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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舒弘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2):76-79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一场难以协商的博弈,受害人总是希望能通过赔偿取得更大的利益。相反,加害人总是希寄以最小的数额赔付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然而,国家以法的形式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作的规定却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论战。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法理与实务上的分析,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解析我国现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中的不足,显然才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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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162-164
身份不明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由检察院作为其近亲属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为了防止检察院滥用权力,还应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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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孙某外出务工时在河南遭遇车祸,肇事客车属上海市某公司,肇事司机系该公司员工。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孙某准备起诉索赔时,交警告诉他上海的赔偿标准要高于河南,建议他到上海市的法院起诉,这样获得的赔偿要多不少。孙某采纳了交警的意见,到上海起诉。后来一算账,在上海获得的赔偿比河南的标准高出了5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