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22.
23.
黎光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25-128
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应适当扩展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如规定侵犯特定财产权、侵害生命权等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也应该成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应适当参照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原则,考虑适用相关判例,逐步提高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侵权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受害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24.
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中,考虑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在判决中要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大致标准和底线,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全面赔偿之责,给争议各方协调化解纠纷留出空间。 相似文献
25.
26.
27.
28.
29.
人身损害赔偿就权利性质上讲,是一种请求权。我国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规则存在常规项目之规范并不统一、致残与致死的损害赔偿标准不完备、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够精确等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规则制度上应当着力加强赔偿标准的统一化、死亡赔偿标准的合理化、以及精神损害抚慰标准的具体化三个方面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30.
王文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38-40
行政赔偿的标准直接影响行政赔偿的额度 ,而额度的高低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我国在国家行政侵权赔偿中采用的低标准 ,致使在侵犯人身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额度方面均有不妥当和不公平之处。因此 ,只有改变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额度 ,才能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