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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 470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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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 12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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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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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定罪免刑意味着对行为人仅宣告有罪,但并不实际予以刑罚处罚。我国定罪免刑机制适用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即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并重的条件,而双重条件的限制以及实体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对个案中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将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自然惩罚)作为刑罚宽恕事由在域外立法及司法中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并且将之纳入定罪免刑机制具有刑事政策与刑罚理论的正当依据。自然惩罚引入定罪免刑机制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层面上对行为人遭受的严重后果内涵予以合理界定,同时从刑度和程度方面对自然惩罚免刑规则适用进行双重制约;在程序层面上以公共利益考量划分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判决之间界限,凸显自然惩罚免刑规则程序出罪的内在价值,从而为自然惩罚案件妥当处理提供明确指引,有效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462.
“后立法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以构建相对独立与适用明晰的规则体系为着力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问题便是其代表问题之一。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法提起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在学理上尚未达成共识,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同案不同判”现象严峻,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阻碍了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体系框架下,结合起诉期限功能定位、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需求等功能主义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到起诉期限的调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的体系构建:一是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与时长,起诉期限的延误等方面设定具体规则;二是从审查启动、审查时机、审查结果评价以及两造对抗辩论之保障等方面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三是基于公共利益充分且有效保护的整体视角明确超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463.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
464.
唐淑臣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23,(2):111-119
当前,以刑事法学界领衔的学术圈所热议的企业合规多以大型企业乃至跨国企业为出发点和归宿口,这与司法实践所触及的企业主体类型产生反差,亟需合规改造的无疑是风险更甚的中小微企业。我国中小微企业合规建设面临欠经验、欠能力、欠动力的实践困境,难以套用传统企业合规的法理模型、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以恢复为主的补救式罪后合规建设在实践中已取得长足进展,基于我国中小微企业犯罪类型的集中化倾向,还应探索以预防为主的规范化事前合规建设。具体而言,通过横向合规解决中小微企业合规激励不足的问题,纵向合规解决合规成本高昂以及不同行业的专业性问题,点面结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小微企业建立事前合规体系。 相似文献
465.
黄京平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65-76
酌定不起诉具有将刑事制度稳定性与刑事政策应变性融于一体的特性,具有包括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内的其他刑事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程序性出罪功能,是实现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大幅度提升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并使其长期稳定在合理的水准,最关键的现实方案,是从根本上解除实体规范对起诉裁量制度的不当束缚,消除违背起诉便宜原则实质精神的实体障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独立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实质意义为“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公诉和裁判,所适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际控制标准,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属性。酌定不起诉是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独立前置条件。轻微犯罪规模化出罪时代的刑罚替代措施,应以附加适用为原则,以不附加适用为例外,对“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应尽可能扩张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466.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79-85
新疆十多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适格的起诉主体、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新疆作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修复极为必要和紧迫。对此需要新疆兵地统一布局,提升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参与度,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力度,开创具有边疆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局面。 相似文献
467.
468.
李艳飞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2):144-15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的是一种“起诉中心主义”模式,即认罪认罚程序通过侦查引导、检察“预决”、法院审核,形成了一种公诉权主导下侦诉协作、控辩合作、控审协同的新程序样态。该模式既具有域外认罪案件“检察官司法”的动力机制,又植根于我国刑事司法现实场域,更加契合职权传统和线性诉讼结构,更能确保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也能避免审辩协商可能产生的胁迫,但是,亦潜藏一定的诉讼风险。“起诉中心主义”模式既受审判中心的统摄,又是为了实现非认罪案件的审判中心。当务之急,应认真对待“起诉中心主义”模式,通过相关制度建设谨防检察官权力滥用、有效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化解其对刑事正当法律程序的消解等,避免“起诉中心主义”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469.
470.
针对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有文献多从价值论与解释论角度展开学理论争,目前已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与防范检察机关滥用环境行政公益诉权方面应有的二元价值既诠释了此类诉讼的正当性,也彰显了此类诉讼的适用场域。因此,建议分别从诉权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起诉资格的要件设置两个维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立法配置,从诉权顺位的设计与公告程序的构造两个层面探寻此类诉讼的实现路径,进而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扩增与制度健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