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78篇 |
免费 | 24篇 |
学科分类
政治法律 | 102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篇 |
2021年 | 2篇 |
2020年 | 1篇 |
2019年 | 1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4篇 |
2014年 | 5篇 |
2013年 | 6篇 |
2012年 | 3篇 |
2011年 | 1篇 |
2010年 | 2篇 |
2009年 | 8篇 |
2008年 | 7篇 |
2007年 | 5篇 |
2006年 | 5篇 |
2005年 | 1篇 |
2004年 | 11篇 |
2003年 | 5篇 |
2002年 | 4篇 |
2001年 | 2篇 |
2000年 | 1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4篇 |
1995年 | 6篇 |
1994年 | 2篇 |
1993年 | 2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2篇 |
198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41.
42.
在我国唐朝以前,历代地方狱讼,没有民刑具体分工和设置专职的司法人员。到了唐朝,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置司户参军事、司法参军事来分别审理民事与刑事案件。户曹司户参军事掌户籍等事;而司法参军事掌津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这种分工适应了封建土地制度变化和婚姻相对自由的要求。唐代以前,土地制度可以说是国有、私有两种所有形式的结合,而至唐代则完成了土地私有的进程。土地无常主,反映了土地买卖的频繁。在婚姻方面,唐朝的妇女较其前、后代都有较大的自由。婚 相似文献
43.
依法治国 ,然不良之法犹能治国乎 ?此实欲以法治国者之一大难题 ,亦法理界久已有之的论题。于是乎 ,引出何谓良法之问题。良法者 ,正当之法 ,然何以判断法之正当与否 ?本文发难自然法 ,提出寻求良法当以经验和程序为依据。在西方 ,对于自然法思想的批评讨论由来已久 ,可自然法之说却始终魅力犹存。其中必有道理。理念与经验、抽象与具体、实证与程序是否一定要名定昆仲 ,存此废彼 ,颇有讨论之余味。值此法治精神得以宣扬之时势 ,此处文章自有启发探讨之意义 相似文献
44.
Qualityisthebasicelementofoureconomy;itistheweqponforbusinesscompetitionaswellasthemajorfactorforeconomydevelopment.theundevelopedprovinceslikeShanximustmakesurethatourproductshavethebestqualitysoastocatchupwiththewholenation.Inordertowinthefuturecompitation,wehavetodoourbestinqualitycontrol.Weknowthatqualitycontrolsthehistoricchoiceforustoreadjustoureconomy,itisalsotheneedtoimproveenvironmentforforeigninvestors.AbetterqualitycontrolcanbeagreathelpforShanxitotakepartincompetitionbothinChinaan… 相似文献
45.
46.
文本研究了罗马法上裁判官法的发展以及市民法—裁判官法二元体制的形成,以及罗马法通过《永久告示》的编纂和法学家研究的努力,将其整合为一个体系的历史过程.借鉴这一历史经验,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必须对既有的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整理和汇编,然后整合到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去.在民法典编纂之后,我国最高法院的“造法”功能应当发生根本性的转型,目前的这种通过司法解释来造法的体制需要加以重大地改革. 相似文献
47.
质疑“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以来,有部分学者和法官提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并试图将其推广为调整互联网竞争秩序的法律标准。本文认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不能用以作为司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原因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会导致裁判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出现明显偏误,且会产生司法抑制竞争的客观效果。同时,作为一项司法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缺乏实体法上的规范依据,并会导致操作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因而,对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司法界定,仍应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之中,寻求稳妥周全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8.
"不真正利他合同"研究——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而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在利他合同中,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合同法>第64条规范了"不真正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