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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着眼于"商业性的销售者",通过《侵权法重述》和判例,逐步扩展了商业性销售者的范围。而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正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商主体,确认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的依据恰是商法效益至上与民法追求公平这二者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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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无效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是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权利。其制度目的是创设权利直接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机制。防卫权制度的核心和难点是无效标准界定。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关键在于其情形列举必须详尽全面。相对无效的关键则是其一般理论概括必须客观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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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与私法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即正义。但婚姻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因而作为身份法又有其自身特点,应以公平价值优先于自由与平等价值。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上更应体现公平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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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信赖保护原则、默示作为行政行为形式、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等方面问题作了极具先进性和体现人文精神的规定 ,但在条款和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不少值得质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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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程序权利,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我国应在行政程序法中赋予行政相对人防卫权,明确防卫权行使的条件与方式,并通过建立快速的无效确认机制与相对人主张无效的简单程序,保障其实现。防卫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过必要限度的,可通过妨碍公务责任制度加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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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于规制行政模式、以损益行政行为为主要规制对象的法律保留原则,在现代给付行政模式下,由于行政行为双效性、参与行政、政府服务性等诸多因素的生成与拓展,导致保留范围的确定更加困难。为消解关于法律保留问题的长期纷争,增强该原则对于现代行政的适应性,应将该原则研究和规制的基准从行政模式和行政行为类型拓展至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授益行政行为应以适用法律保留为原则,排除适用为例外。例外情形主要有紧急行政和法治欠发达国家的权宜之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