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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朱军 《行政与法》2008,(6):28-30
在司法实践中,“道德法律化”判决结果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其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尚需探讨。本文以许霆案为素材,从其价值层面分析“道德法律化”中隐含的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阐明其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的潜在威胁及其对“合法、独立、平等”的司法原则之核心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宪政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职业化理论和司法能动理论是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不同探索理论。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可能宪政逻辑是:民族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司法社会主义特色的塑造、司法服务于政治、转型时期需要司法快速做出回应等。能动司法理论宪政逻辑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是从中国国情、中国民众的社会需求出发而不是西方的现行司法理论出发去论证自己的合理性。但中国能动司法理论始终面临着司法规律的普适性、政治统摄司法抑或司法控制政治、法律是统治工具抑或法律具有自身价值等理论追问。中国能动司法宪政逻辑面临的困境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相对分立而引发的社会结构性危机。通过论争来寻求更多的政治共识,对中国司法发展道路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宽与严,犹如坐标系中的X轴和Y轴,两者取什么值,刑事司法实践才能得到“恰到好处”的坐标点,这是对政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司法工作者智慧和能力的挑战。众所周知,处理“刑事”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尤其是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成员的社会活动越来越趋向于有法可依的今天,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决定与反决定关系,才能保障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符合法治精神。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合法性是前提,离开合法性就无合理性可言,合理性比合法性具有社会心理认同感,因此更具有号召力和凝聚力,对法律具有冲撞性;合理性的本质内涵是以理服人,相对于依法服人,境界更高,因此它对法律具有挑战性。这种冲撞性和挑战性即使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呈现出“决定作用”的态势,那也不能跨越合法性的底限,只能通过立法程序促使合理性的诉求上升为合法性的内容,在合法性的与时俱进过程中实现合理性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4.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基础,而形式法治主义理念往往强调“法律效果至上”而忽视了其社会效果.作为传统中国重要司法裁判方法的“司法原情”,其对依法裁判当中“情理”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综合考量,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以积极回应社会对实质法治主义的相关诉求,建构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5.
邱润根 《河北法学》2012,30(9):30-35
见义勇为的传统道德观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一次次“见义不为”的方式践行,其中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激发了人们对于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使得传统的道德让位于利益,而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为传统道德让位于利益提供了充分的社会条件.基于现行司法理念的司法判决使得道德与法律渐行渐远,加速了道德的离心力.司法理念中强化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在立法中强化法律的利益激励机制能有效地将对利益的追求并人道德的范畴中,才能使得道德与法律并行前行,“见义不为”才会因缺乏生成土壤而得到遏制.  相似文献   

6.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实质合理化,一为形式合理化。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必然意味着形式合理性的优先,即,在司法过程中,当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可以两全时,司法者应当而且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同时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然而,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不可两全的矛盾而不得不有所牺牲时,司法裁判则应当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无论是对于持有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还是对于持有个人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只要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引来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的司法公正,都是唯一合理的选项。  相似文献   

7.
以刑定罪是转型期中国刑事法官笼罩在多重司法压力阴霾下所进行的一种“法律的非正式运作”。它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相结合、体制与机制相策应、规范与情理相交织的实践理性产物。诸如“转型期中国”、“压力型体制”、“司法治理化”以及“罪刑不典型”等,表明其生发与存在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与现实的合理性。而即便暂时抛开其刑法教义学上的正当性问题不谈,仅就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场域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化的体(机)制、紧张的法检制约关系、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以及隐秘的技术经验传播等而言,其均对其知识出产与拓展形成现实制约。这就决定了,这种“逆向型”的定罪思维或逻辑,不可能成为一种个案裁判意义上的“普适性知识”,而只能以一种疑难个案“处理术”的方式隐性存在。  相似文献   

8.
司法裁判中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学界关于司法裁判中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推论关系、归类与涵摄关系、等置关系、评价关系。这四种方法在司法判决中各有其作用,但是学者们往往各执一端,将四者割裂开来。而实际上,逻辑推论关系确保了推理形式的正确性,而价值评价则保障了推理的实质合理性,归类与涵摄关系重点关注的是法律推理大小前提如何结合的问题,而等置关系似乎可以作为衡量归类或涵摄是否妥当的一个检测器。司法裁判中将四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判决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探讨这一提法的本意,引用者的目的以及受束的理解,笔者将“法律效果”界定为法律本身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将“社会效果”界定为社会各阶层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合理性评判,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载体不应该只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走向真正法治,趋向和谐的漫长过程,不是某一个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每个公民的共同任务。法院将其作为自身独自完成的目标是其角色定位的失误。  相似文献   

10.
司法过程中的逻辑规则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不是逻辑,但法律的运用离不开逻辑。逻辑推论的前提是法律规范、法学原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细节问题,司法审判中的思维不能转移论题,或错误运用法律。判决理由与逻辑规则的运用是有区别的。在判决理由构建的过程中,法官思维不仅是根据法律的思维,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与案件相对应的法律进行思维。这样才能得出合法性、合理性的判决。  相似文献   

11.
维护社会正义是舆论、媒体与司法实践的共同目标。从系统论看,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是三者互动的一种常见状态。在司法案件舆论引导中,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三者的良性互动。本文以极具代表性的昆山案为例展开案例研究,发现新闻媒体通过法学专家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司法机关自媒体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效果。社会正义的维护并非仅靠法治实现,司法与舆论、媒体的互动能够更好地落实法治的正义精神。  相似文献   

12.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持和启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意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演,绝不能推导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定罪处罚”的结论。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系“卡迪”模式(即“非理性”)的论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合理性,这种卡迪模式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具有目的正当性,不宜将此简单视为“恣意司法”的代名词,其中体现的能动性判断具有司法出罪维度的意义。在目前刑法体系下,法的公正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并不存在冲突,出罪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完全可以得到恰当融合,但在法适用中需要缓和法的命令性要求。恰当的说理论证是嫁接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的纽带,该过程实际上是将合情理、合目的等价值考量揉入刑法文本的理解、适用及说理论证过程当中。  相似文献   

13.
法律与逻辑——对法律与逻辑关系的一种全面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对法律与逻辑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对逻辑学和法学之间交叉性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总结。首先,探讨了什么是“法律逻辑”,并重点介绍了我国学者较陌生的“规范逻辑”,将两者进行了比较;其次,对法理学和逻辑学都关心的“法律推理”问题进行了探讨,比较了“法律推理”和“司法推理”两者的异同,以及两大法系“法律推理”的特点和差异;最后,对饱受批判的“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研究,指出应当辩证地看待“法律形式主义”的功与过。最后,作者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我们不能借口反对“法律形式主义”而忽视和否定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桑本谦 《中国法学》2007,(3):100-113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无力为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提供有用的启示和指导,这种理论的前提缺乏经验基础,论证也出现了自相矛盾,并且由于忽略了司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权力运作而从总体上误解了司法过程所追求的现实目标。当法官从实在法范围内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时,应当求助于社会科学的论证,而不是道德哲学的论证,后者无力为法律疑难问题提供决策方案,充其量也只能够大致满足公众寻找正当性依据的心理需求。  相似文献   

15.
宋菲 《华中电力》2022,(1):62-77
在国家处于应急时期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出台司法政策已成为非常态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具有出台快速性、效力临时性、目的明确性、主体联动性和运行政治性特点,并通过“作为裁判依据”和“作为裁判背景”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鉴于司法政策本身的定位不清,其对秩序的追求和紧急权行使与基本法治原则相抵牾,以及“成本—收益”理论阐释该时期政策与法律选择的非自主性,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在实现法治价值的同时也极易被不当运用,如直接将行政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为达成维稳目标致使司法政策“运动式”运行,政策的“短期化”削弱司法公信力,以及笼统地将司法政策用作裁判依据等。针对可能风险,我们应基于法律与社会的“诉求—回应”关系,厘清特殊时期司法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区别,结合教义学体系明确司法政策运用的具体要求,借助案例指引作用阐释司法政策蕴含的裁判规则,以及通过法律论证增强援引秩序价值说理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6.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也迎来了自动化执法时代。闯红灯、超速等各类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的引入将传统街道执法空间改造成一个"全景敞视"规训平台,大幅提升了交通违章查处效率。然而,作为被规训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并未真正享受到"科技+行政"的发展红利,其根源在于信息技术赋权不均衡导致交通执法"便行不便民",使得"电子警察"饱受诟病。面对非现场执法这一新生事物,司法裁判应跳出传统现场执法的固有逻辑,运用行政过程论对非现场执法行为进行全流程、动态审查,对非现场执法的不同行为阶段采取不同的司法审查方法和审查强度,兼顾行政执法方式革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效融合。  相似文献   

17.
Along with the trend toward “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 and replacing the legal culture of public bureaucracies with market logic through privatization, we are also witnessing instances of “publiciz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public law norms and mechanisms to privatized service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role of government lawyers and economists in the dynamics of these administrative reforms. Using a detailed case study of welfare‐to‐work reform in Israel, it shows that the reconstruction of decision making and accountability patterns under NPM was the result of competing efforts by these professional groups to appropriate the “privatized state” to accord with their own institutional logics and interests. While economists advanced a “market” logic, lawyers tried to reproduce the logic of “law” in the post‐bureaucratic setting. The study demonstrates how eventually public law norms were re‐infused into privatized welfare as a result of the increasing institutional power of the lawyers in the regulatory space, along with wider political and social support for the entrenched legalistic mechanis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However, in addition to the “battle of norms” between lawyers and economists, there were also concessions that led to the redrawing of the boundaries of public law along more functional, rather than formal, lines.  相似文献   

18.
"奋斗者协议"与"自愿弃保"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可简概为民法诚信原则与劳动法适用问题。实践中的误读和误判、《民法典》缺失劳动权(益)之基本民事权利设置、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和疫情与后疫情时代之多重叠加效应,导致了劳动法之"衰"与"殇"。民法诚信原则同样适用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所谓劳动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或者民法思维模式都是不严谨之"伪"命题。劳动法适用诚信原则应当考量其特殊性,惩戒权适用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有利原则,并不得涉及劳动者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和排除社会保障权。任何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约定或规章都是无效的。后劳动合同义务适用诚信原则不能"选择性""遗漏"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则不能裁定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否则就是"伪"民法思维模式。实习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下,用具有弥补法律不足之价值与功能的诚信原则治理"虚假实习"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9.
朱广新 《现代法学》2006,28(4):149-158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虽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及法制建设上取得了突出成就,但由《物权法(草案)》所揭示的诸多问题看,立法者之思维仍停留于重经验轻逻辑、重实用轻法理、重“诸法合体”轻物权法之私法性的守旧状态。《物权法(草案)》的推迟颁布,为反思物权法的立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只有以私法的观念、裁判规范的特性以及物权法自身的逻辑结构为基础,才能制定一部科学的物权法。  相似文献   

20.
《The Law teacher》2012,46(3):239-254
One misconception accompanying the idea of a feminist judgment is that feminist judgment is inherently at odds with the putative neutrality of the “judge” as a “neutral” adjudicator. Many lawyers, scholars and law students tend to assume that when deliberating as a judge, feminism(s) simply has/have no rightful or rational place, relevance or bearing upon the process or the outcome and that such a “non-neutral” view will necessarily deviate from the standard canons of judicial reasoning by embodying an unacceptable bias. Introducing students to the “grammar” of reasoning in an undergraduate course dedicated to both general critical reasoning and legal reasoning, however, presented an ideal opportunity for students to encounter in greater intimacy the interpretive openness of law and the indeterminacies that argument alone can never ultimately resolve without recourse to deeper positional commitments. By stepping into the role of judge, having studied the techniques, inherent malleability and limitations of legal argument, students could explore for themselves the range of argumentatively defensible interpretations and outcomes possible in any given legal case. In the process, the students could appreciate not only the open textured nature of judgment and legal reasoning more richly, but also see the “rationality” of feminist judgment as a fully plausible alternative to non-feminist “rationality” and judgmen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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