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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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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春艳 《法学杂志》2012,33(9):80-84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创作者立法例,另一种是制片者立法例。结合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和法律传统,比较两种立法例的优劣,我国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应该采纳创作者立法例,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制片者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获得电影作品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相似文献   

2.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12,(9):42-47,53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相似文献   

3.
视听作品的大量涌现和传播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出现的新问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得不到圆满的解释和适当的规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比较研究,试图阐明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并对我国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基于对作品创作行为和著作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两大法系对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也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处理模式。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身份和范围的规定均不够明确。在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不仅有悖法理,作者的权利也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正确的做法是回到大陆法系的正宗。同时,为解决影视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科学界定"制片者"定义,同时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做出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5.
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职务作品权利的划分问题。《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单位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主要地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二是单位承担创作责任。实际上,作者、编辑部各司其责,作者“文责自负”,编辑部只承担出版、编辑方面的责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采访时使用单位经费的,一般应视为主要地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类现代艺术,视听作品体现了传播媒介与文学艺术及美学思想的结合,成为目前各种艺术中将视觉、听觉甚至触觉信息物态化的艺术形式。在视听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其做了必要修订。本文以著作权理论为基础,对草案中与视听作品的归属、许可使用等相关条文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7.
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新强 《法学》2009,(3):84-93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9.
10.
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有,各个可分割使用的部分归各作者分别享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以合作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对合作作品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1.
本文简要的介绍了视频游戏的概念及其特征,并就视频游戏作品著作权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2.
黄萍 《行政与法》2007,(8):121-123
本文从立法、法理两个角度对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利和人身权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的相互性;冲突的解决应遵循人格权高于著作权的一般原理,完善权利的配置机制;提出冲突解决解决的最有效途径便是使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归于同一,即通过立法规定肖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肖像权人。  相似文献   

13.
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以作品原件为焦点,以争夺对作品的实际控制为内涵的权利冲突.在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的前提下,谋求权利间的相互限制与让步,不仅是解决这类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协调现代法治社会中众多法律冲突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4.
侯仰坤 《知识产权》2010,20(1):31-36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础,现有的法律制度虽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还是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许多问题还值得人们加以论证和厘清,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加以修正和完善,以利于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新作品的传播。  相似文献   

15.
李伟民 《法学评论》2020,(3):108-124
"雇佣作品(the works made for hire)"制度是版权法体系的重要制度,主要解决存在雇佣、委托、特殊定制情况下所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由于劳动关系尚未普遍建立,把职工任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定义为"职务作品",留下了深深的时代烙印。"职务作品"制度既有英美法系版权法"视为作者"原则的元素,同时又保持了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创作者为作者"原则的成分,二者存在天然的矛盾。随着我国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更为普及,加之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作品等新型作品的出现,如何确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成为新的难题。原"职务作品"制度难以应对新的情况,实践与理论出现背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应当借鉴"视为作者"原则,重构"职务作品"制度,以"雇主"和"雇员"安排"雇佣关系",建立新的"雇佣作品"制度,采用"法律拟制"技术,确立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作者"地位,让人工智能作品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服务人类。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原始归属模式是以著作权属于作者为原则,以特殊规定为补充,以合同约定为例外。该种模式中作为原始归属原则补充的特殊规定包括有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涉及范围宽广、条件模糊,而且没有充分考虑私权自治理念,导致现实中时常发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并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随意性比较大。现有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缺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应予克服。  相似文献   

17.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约定归属的本质是著作权的转让,单位通过约定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仅限于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一般职务作品;在委托创作的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的情形中,如果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作为受托人的单位应该事先取得职工(作者)的同意;在委托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委托人或者职务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单位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单位对于作品的使用权的规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或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仍应该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相似文献   

18.
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视听作品授权他人进行影院发行后的二次利用时,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的二次利用获得合理报酬.完善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影视公司之间的利益,促进中国影视业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19.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历史背景、立法目的、相关法理及权利性质之视角对该问题做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20.
戚笑雨 《法制与经济》2009,(22):101-101
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各国各地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来介绍台湾电影著作权,有助于我们认识台湾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现状,藉以增进相互了解,彼此借鉴,进一步推进两岸电影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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