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正>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农办政函(2014)46号文件,称对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将予以处罚。文件首先对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进行了定性。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  相似文献   

3.
<正>农办政函【2014】46号湖北省农业厅:你厅《关于查处农药案件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解释的函》(鄂农函〔2014〕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擅自修改生产日期如何定性的问题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