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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1):10-16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因而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一理论存有缺陷。文章认为传统的犯罪客体不过是刑事立法所要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它是刑事立法设立某种犯罪的根据,但不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而作为犯罪构成之中的犯罪客体实质就是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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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关于这一范畴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把握,是目前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马克思经典论述中能否寻到犯罪客体的理论依据出发,认为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不科学。为了确立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本文对此进行了多向度的分析,从而廓清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有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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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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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指一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 ,而不是社会关系 ,它由犯罪对象来表明其客观存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的社会或法律属性。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统一于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之中 ,是犯罪客体要件下面的独立要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一样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共同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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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犯罪构成既有理论的属性,又有某些法律的属性,我国现有刑法规 范已经开始反映和体现犯罪构成概念和理论的内容,并在不断扩大这一体现范围。 犯罪主体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客体只能是具体的客观 事物──人或物,它也不应是犯罪构成的一个独立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只有两个必 要的构成要件,即作为主观要件的主观罪过和作为客观要件的客观行为。主观要件 是定罪的内在依据,客观要件是定罪的外在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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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规范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犯罪客体要件不但具有规范评价机能,而且具有出罪机能。任何不要犯罪客体要件或者将犯罪客体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合并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将有严重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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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相同点,容易混淆;二者也有区别,容易彼此孤立.如何掌握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对准确定罪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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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构成性地位决定着犯罪构成的体系编排。犯罪客体具有超规范性、价值性,即使诉讼中无独立证据,但由于它可以校正犯罪的边界,对于犯罪成立仍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与价值是分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应是双层体系,即第一层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层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通说定义以结果为本位、以知—意为内容,缺陷明显,应当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构成事实而任容该事实的发生或自觉实行构成行为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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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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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学者和司法人员都质疑犯罪客体的地位与作用,认为犯罪客体不过是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事实上,并非如此,犯罪客体不仅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而且更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刑事和解以及量刑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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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中的一个理论体系,是刑法学理论的基石,是衡量一个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出于通说地位,然而,在刑法学变得越来越精妙的今天,特别是随着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的情形下,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体系开始陷入困境:在理论上存在很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上又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错案,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现在所面临的窘境,本文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并兼顾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说,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修正,勾勒出了完善后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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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从价值与规范的相互关系中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在其历史的起源上是随着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曾经出现过的政治需要高于一切、政治压倒法律的理论氛围的形成而产生的,这种即使在外观上具有政治观念图腾的形式表现,依然无法掩盖其实际上不过还是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实践的考察分析和理论的反思批评,深刻地认识到犯罪客体的神秘产生、神奇发展和神圣地位确立过程中所蕴含的历史吊诡;认识到犯罪客体实际上是价值评价的产物而非刑法规范的产物,所谓"犯罪客体"所蕴含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已经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先行予以解决了;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从价值与规范的相互关系中认识到传统的"犯罪客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由此进而可以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全面和彻底的否定,从而最终结束它在我国曾经无限风光的历史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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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恐怖主义犯罪防范的现实需要看,恐怖主义的犯罪客体具体划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二者各有自己的内容与特点。在防范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应采取“虚”、“实”两方面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