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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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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总检察长理论指引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拓展的方向。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演变呈现出拓展与抑制共存的基本方略。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公民资格缺位、环保组织资格缺乏活力、行政机关资格模糊、检察机关资格明确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制度实效难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亟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拓展,并最终建立环保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多元协调共治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同时亦需设置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抑制主体资格范围过宽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虽不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依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后备"原告行使起诉权,不仅有利于及时防止、救治环境损害,还将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司法监督力量。为维护环境公益,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通过司法调研,可知当前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不小。有鉴于此,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所致。确定环保组织能否获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对海洋环境利益属性、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判定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厘清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角色、诉权依据与起诉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4.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对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以限制,降低了对潜在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效能。环保组织的公益性及专业性特点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检察院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符合检察院内在职能的要求。设置环境行政管理前置程序,在行政环保职能部门穷尽行政管理措施后,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防止滥诉,个人暂不能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建立原告诉权冲突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5.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学界讨论的热点,其中,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性是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不少学者基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我国的制度架构,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但是,从检察权的权力内涵、权力性质和功能预期上考察,它保护社会公益的属性为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了正当性基础.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陆续试点的环保法庭司法创新实践中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是法学界和实务界遭遇的一个共同难题,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具有仿效性,难以在实践中推进,在当前中国国情条件下,只有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为主其他社会主体为辅"的适格原告体制才能突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保护公益的关键是从立法上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机制。当事人适格理论、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从民事诉讼理论层次论证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正当性 ,而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从法治的高度奠定了其深层法哲学依据。从立法上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应立足于程序的正当性而非实体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何种主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诉法采取了模糊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这是由其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决定的,具有历史的文本依据,也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环保NGO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背景下,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通过地方司法机关实践的方式确认的。环保NGO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原告,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最优原告主体资格应获得相应的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10.
环境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实践进展,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仍然不够充分,需要运用诉权理论来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分析。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性权利,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规定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来源于公民对良好环境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并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加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涉及到诉权的主体问题,应广泛地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这三类主体。环境公益上的受案范围涉及到诉权的客体问题,应当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整全性保护。诉讼制度变革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今后学术研究需着重加强的领域。  相似文献   

11.
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学界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等观点。现行立法将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界定为“公益诉讼人”,回避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法律性质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说,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突破了传统诉讼理论中的原告适格理论,具有宪法基础,在我国社会个体公共意识有待增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的现实背景下不失为一个合理选择。但建立在传统理念基础之上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忽略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公共利益维护机制的多元化,容易导致检察机关陷入角色混乱和权力混合的困境。着眼于未来,应不断放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赋予更多社会主体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具体可以通过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或《公益诉讼法》)重构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围绕“法律监督”逻辑重塑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身份职责。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相似文献   

13.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表明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随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作为法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检察机关未被明确赋予诉权,公民个体更被置于原告主体范围之外。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单独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都存在局限性,而且仅仅依靠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能完全周延公益诉讼。为了更好地维护好公共利益,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公益诉讼主体模式,使各个主体之间互补有无,将是未来立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4.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中国,环保组织并不强大,环保行政机关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格的原告。另外,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就可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有外部职能与内部分工两层特殊性,现有规定似乎有对外扩大其诉讼职能的趋势,而对内在级别管辖和部门职能两方面的协调又尚显不足,具体表现在检察院内部管辖冲突、起诉条件与团体组织趋同以及享有过高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应当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谦抑性出发,协调内部管辖,改革起诉条件,加大团体组织起诉的激励与奖励,加强检察机关参与执行活动的力度。  相似文献   

16.
经济诉权是广大社会成员所享有的。针对经济违法行为请求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利。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诉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原告资格界定了经济诉权主体的范围;经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了经济诉权客体的范围;经济诉权的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期待胜诉权、上诉权。与民事诉权相比,经济诉权是公益诉权。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失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救济制度,即使是环境公益屡屡受损,而司法却无法成为最权威、最有效的维护手段.倘要使环境公益得以最终维护,还必须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是: 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诉之利益的扩张使得任何公民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8.
个人参与公益诉讼是美国公共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美国公民参与诉讼制度在环境法领域最为典型和全面.近几年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相关立法,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包括公民个体.研究美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何时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研究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探讨公民个体是否应当作为适格原告参加公益诉讼都会产生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9.
社会组织是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和开展工作的有益补充,世界各发达国家也都将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使满足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具有了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但通过对近年来一些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仍然存在着诉讼提起时资格限制较多、诉讼过程中资金压力较大、诉讼胜利后判决执行较难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条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判决执行监督的力度,从而使社会组织能够依法顺利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20.
虽然城市环境治理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村环境治理仍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部分基层人民政府仍会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面对因行政机关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的环境公益损害,立法只明确承认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忽视了其他主体的起诉权。实践中,即使村民委员会以环境公益受损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也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环境公益救济缺失、行政机关行为失范以及普通矛盾升级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等问题。赋予村民委员会主体资格既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又具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同时,为防止滥诉,可在时间、空间、事实三个维度上限制村民委员会之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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