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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12,(9):42-47,53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相似文献   

3.
基于对作品创作行为和著作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两大法系对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也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处理模式。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身份和范围的规定均不够明确。在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不仅有悖法理,作者的权利也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正确的做法是回到大陆法系的正宗。同时,为解决影视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科学界定"制片者"定义,同时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做出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4.
戚笑雨 《法制与经济》2009,(22):101-101
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各国各地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来介绍台湾电影著作权,有助于我们认识台湾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现状,藉以增进相互了解,彼此借鉴,进一步推进两岸电影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5.
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各国各地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来介绍台湾电影著作权,有助于我们认识台湾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现状,藉以增进相互了解,彼此借鉴,进一步推进两岸电影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6.
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职务作品权利的划分问题。《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单位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主要地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二是单位承担创作责任。实际上,作者、编辑部各司其责,作者“文责自负”,编辑部只承担出版、编辑方面的责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采访时使用单位经费的,一般应视为主要地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7.
8.
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有,各个可分割使用的部分归各作者分别享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以合作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对合作作品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9.
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新强 《法学》2009,(3):84-93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11.
衣庆云 《行政与法》2014,(12):69-74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定义,电影作品是一种通过连续的活动影像去表达某种思想的作品形式。电影类作品的创造性体现在影像的衔接上,其他视听录制品与电影作品的根本区别在于创造性表现的类型不同。据此,电影类作品的作者就是对影像衔接的创造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而制片者是发起和负责对电影作品进行首次录制的人。电影作品相关立法设计应以上述概念关系为基础进行方案选择。  相似文献   

12.
李亮 《河北法学》2005,23(2):71-73
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安雪梅  李秋燕 《时代法学》2013,(6):86-92,99
很难想象在国产电影屡创佳绩的今天,家底丰厚的制片方华谊兄弟也被迫选择了著作权质押融资之路。这本可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通资金的最佳案例,却因法律环境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缺失使得此次值得惊喜的融资实践异化成一个令招商银行揪心的风险管理之旅,凸显出我国著作权担保融资体系的诸多不足。美国有效且成熟的著作权担保融资制度为美国电影制品的全球性成功输出提供了强大助力,其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4.
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因而在音乐作品的保护上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三项重要的音乐作品财产权,进而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即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互联网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5.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9,26(2):51-54
汇编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和资料在不改变原作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选题、筛拔并加以编排组合而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方式,编辑人员是汇编作品的组织者和策划人,编辑人员为汇编作品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编辑人员对汇编作品的版面编排付出了匠心。汇编作品中各篇独立文章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人的创造性,汇编作品之汇编者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  相似文献   

16.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7.
刘鹤挺 《河北法学》2020,38(6):121-127
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8.
卢海君 《北方法学》2010,4(2):49-60
同一般实用艺术作品一样,建筑作品也兼具艺术性和功能性,但其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实用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在美国,自1990年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出台之后,建筑作品成为单独的一个版权客体种类,建筑作品从实用物品和可分离性标准中解放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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