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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相似文献   

2.
《建筑机械》2005,(5):43
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而不是阻止或是限制改革。  相似文献   

3.
资讯荟萃     
四类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4月14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四类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这四类企业包括: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上市公司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中小企业。另外,这个《规定》还首次对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并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严格界定。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据了解,目前全…  相似文献   

4.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个规定被称为是2005年国资委出台的第一部法规。记者就《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  相似文献   

5.
政策     
国有产权转让设定八大"禁区" 遏制国资流失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不能草率行事。为此,日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八大"禁区"。  《办法》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1)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  相似文献   

6.
商务快餐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月9日从国资委获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布的《办法》施行后,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将适用《办法》。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部分中央企业将建立董事会试点工作国务院国有资…  相似文献   

7.
《城镇供水》2005,(2):10-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国资委8月底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陶资发产权[2004]268号),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操作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这对正在加紧实施的我国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制改组提供了进一步政策指向。  相似文献   

9.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  相似文献   

10.
吴端阳 《中国建材》2008,(11):97-9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自2004年2月1日实施以来,在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已经日益显现。  相似文献   

11.
近日,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通知》,与此同时,六部委即将于2006年一季度开始进行为期半年的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其中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被列为检查重点。上述通知指出,要对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控,不仅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转让中腐败滋生。“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对国有权转让进行联合检查,每年都会在不同方面和一定范围内进行,不过六个部委联合检查,这还是第一次。”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有关人士日前表示。权威人士表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联合调…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国企改革已经进入攻坚破难阶段,为确保国有产权转让在规范中有序进行,中央最近已经明确,大型国有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要区别情况,原则上也要在建立国资委或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明确出资人以后规范进行。  相似文献   

14.
《建筑节能》2011,(1):1-2
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现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  相似文献   

15.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编者按: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以鲁建工劳[1995]02、03号发文发出“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专业对照表(略)(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相似文献   

17.
张忠德 《建设监理》2003,(4):21-21,23
建设部于2000年分别出台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142号文),以下分别简称《暂行办法》、《暂行规定》。认真贯彻这两个《暂行》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深入仔细地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很重要任务。本文结合制度出台三年来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的监理实践,谈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下的监理工作,供监理同行参考。1工作思路要明确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规范工程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  相似文献   

18.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相似文献   

19.
《Planning》2014,(11)
<正>天津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出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大型  相似文献   

20.
《建筑》2003,(5)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2月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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