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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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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栋 《传承》2009,(6):144-145
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虑,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由于法律规定和传统公法理念的制约,行政调解制度只能处在"实存名亡"的状态。本文试从行政调解的理论基础与矛盾焦点出发,以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规定已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务的需要。人民法院解决行政纠纷时变通进行和解、协调工作,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也暴露了缺少调解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纳入人大议程,通过修订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尝试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订立单行法是较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行政立法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辨析行政立法效率与效益这对概念出发 ,借鉴当代国家行政立法经济分析的实践经验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寻求实现行政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与新颁布的《立法法》 ,提出相应的思路与措施 ;依靠市场自我调节 ,节制行政法规的干预 ;多行间接诱导 ,少作硬性规定 ;健全行政立法过程公开、参与制度 ,重视经济专家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论警察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警察行政调解是建立在既有的警察治安调解的基础之上 ,行使其行政权能的一个重要方法。它的适用对象应该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和对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警察行政调解对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显著 ,但需在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原则的指引下进行 ,同时对其具体操作程序也需要科学构造  相似文献   

5.
大调解视野下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构过程中,相较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而言,行政调解目前处于短板地位,规范层面行政调解统一立法的缺失和认识层面相关主体行政调解意识的淡薄分别是其形式原因和实质原因。针对此,首先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内含的比较价值优势,如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专业性、彻底性以及促进行政管理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等,然后通过提高相关主体对行政调解性质和纠纷解决功效的认识、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和建立有效的行政调解保障机制三方面举措来建构完善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诉讼调解以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现行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强制调解”、“案结事未了”等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应对诉讼调解有正确的认识,并在程序设计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社会转型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传统的调解思维、现代法治理念和当事人利用恶意应用冲突融合中--我国的调解制度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由于现实的局限性同样要求改革和完善,使其更适应当代社会转型的要求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丘耀辉 《传承》2009,(12):130-131
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社会转型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传统的调解思维、现代法治理念和当事人利用恶意应用冲突融合中——我国的调解制度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由于现实的局限性同样要求改革和完善,使其更适应当代社会转型的要求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大调解”视野下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迅速推广,行政调解以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和职能优势而日益成为倍受人们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确立了其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行政调解在制度供给、组织设计和实际运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指导,通过加快行政调解立法、扩大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等措施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公安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多年的公安工作中逐步摸索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模式。现行公安行政调解具有法定性、可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特点。从法律性质上讲,公安行政调解权虽与警察权密切关联,但是不具有警察权属性,而是一种行政相邻权。公安政调解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相关行为。在行政法治视野下,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应当保留调解自愿原则外,还应当确立调解的普遍适用原则、两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另外,应当增设调解辩论程序。  相似文献   

11.
“大调解”体系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兵 《新东方》2008,(3):4-7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加强三项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1]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行政调解制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理清行政调解的性质与特征,并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王冬青 《中国发展》2008,8(1):44-46
诉前调解制度首先注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以协商为平台解决纠纷,容易达成双赢的效果;其次,在诉前阶段可以解决讼累,节约法院的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该文试图通过解读诉前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有针对性的分析制度本身的缺陷,并尝试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途径。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通过复议机关单一地审核书面案卷材料,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然而,这种传统、单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公民私人之间所产生的民间纠纷。为了发挥行政复议救济手段的应然性价值,有必要在行政复议中引入调解制度,并构建行政复议调解机制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补充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宏辉 《求索》2010,(10):173-175
当前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制约了其解纷功能的发挥,我国基层行政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解纷压力。完善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既是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从纠纷解决的实效和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对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进行整合与重构。  相似文献   

15.
清楚地界定行政调解的内涵和外延,是科学构建行政调解制度的基础,而行政调解构造性的矛盾使得难以为其精确地定义。因此,应该放弃在现行行政行为体系中为行政调解寻求定位,着重其本质功能,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调解概念,突出政府调解职能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6.
在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大量增加的宏观背景下;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群体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微观背景下,公安机关必须有效地承担起行政调解的职责,加大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7.
朱辉 《人民论坛》2014,(11):100-102
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存在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类型的争议,且行政争议解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在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情况下,许多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循环怪圈.调解与判决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矛盾的最终化解.在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中引入全方位的调解制度将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一案调解、解决两案的诉讼效益.  相似文献   

18.
行政调解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调解制度在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被愈来愈广泛、经常地应用,成为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部分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行政调解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解决矛盾为基础,赋予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自主选择的权利,从而区别于强调行政意志至上的强制行政行为,体现了市场经济民主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精神,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9.
诉讼调解具有统筹各方解纷合力、避免裁判结案程序空转等优势,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时代命题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存在宏观层面受案压力与日俱增、中观层面孤军奋战格局日显、微观层面化解争议功能未彰等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设计存在弊端、解纷功能开发不足和实践环节运行遇阻。从行政诉讼调解的逻辑机制和我国具体实践来看,未来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应当结合本国司法实践传统与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深刻汲取诉调合一与诉调分离模式各自优势,合理调整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结构布局,通过更替主导力量、更迭适用范围、更张参与主体、更近法律效率等具体途径,全面激活诉讼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20.
史卫民 《理论月刊》2012,(1):114-116,138
行政调解历来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性、专业性、综合性、权威性、自愿性、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争议案件。应对行政调解协议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现状进行改革完善,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公证执行效力、支付令效力、司法确认效力,并允许约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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