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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形成了全国统一规范性的船舶登记制度,对依法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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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对船员进行系统规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的背号、主要内容以及特点进行阐述,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实施对海事管理工作的影响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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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18,(12)
201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更好地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和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强调,在起草过程中,各相关方面对于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是否增补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章、是否将受承运人委托、受货方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纳入《海商法》范畴、是否需要将航次租船合同调整到第七章租船合同予以定性和规范以及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等问题开展了积极讨论,请在研提意见时予以重点关注。本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说明》全文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下载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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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4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称《船员条例》)。《船员条例》出台后,在船员、船公司以及船员服务机构等方面引起了很大反响。本刊先后组织刊发了系列文章,对《船员条例》进行宣贯。曾任中国海事局法规处处长的陈鹏,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他作为起草《船员条例》的主要参加人之一,对这部专门规范船员管理工作方面的法规有着独到的见解,从本期起本刊将连续刊出陈鹏同志撰写的对《船员条例》进行解读的相关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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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修改思路,对《海运条例》中落后于海运业发展趋势的条款进行研究,认为《海运条例》在监管职责分工、政策衔接、安全监督管理等9个方面需要修改和完善,从政策衔接、企业海事管理义务、反垄断等12个方面提出修改建议,以使《海运条例》更加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我国国际海运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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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颁布的海运领域的第一个新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的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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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简称《船员条例》)。在《船员条例》制定之前,我国内地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船员方面的规定仅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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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船舶物权,无论是船舶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光船租赁)、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都属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离不开《物权法》基本精神的指导和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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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内规>既考虑了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以下简称<海规>)的关系,又兼顾到内河的特殊性,其严谨性、规范性等比1979年<内河避碰规则>都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也有一些不足.本文对<内规>若干条款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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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船员管理和船员维权将走上法制的轨道。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和中国海事局的有关领导,就《船员条例》的有关情况做了解释。有关负责人指出,“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和“加强船员管理”是领会《船员条例》的两个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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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船检》2004,(11):46-48
一、关于<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
(一)"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含义为包括50%在内.
就企业法人而言,"出资额"可以是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股份之和.对合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企业的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开办航运企业,其出资额是否计算为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应视具体情况报我局审核后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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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8)
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舶船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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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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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5)
第三章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