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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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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荣成 《农电管理》2004,(4):28-28
某纺织公司因销售不畅存货积压过多,累计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206398元,违约金62351元,2002年8月1日,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欠费停电的法定程序后,对该公司中止供电。停电后,该纺织公司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缴纳违约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该供电公司于2002年8月3日恢复供电。与此同时,供电公司再次下达停电通知书,要求某纺织公司于  相似文献   

2.
电费拖欠历来都是令供电企业感到头疼的问题,原有的电费保证金制度现已失效,只剩下《供电营业规则》里设定的电费违约金制度仍在继续执行,对于一些电费回收高风险用户,却不足以扼制其欠费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该群体引入定金罚责制,对电费回收高危企业用户实行违约金和定金的双重约束,进而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电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及冲突 电费违约金指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4.
5 抵销权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性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抵销权。 根据此规定,当供电人对用电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如用电人不按时给付电费,供电人可以以自己对用电人的债务与用电人所欠电费相抵销。不仅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抵销,而且即使债务的标的物  相似文献   

5.
吴重德 《农电管理》2005,(11):36-36
对拖欠电费,供电公司很难对一些用电人采取停电催费的手段,而《供用电合同》约定滞纳电费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被拖欠电费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相似文献   

6.
冷军 《农村电工》2005,13(2):6-6
对供电企业而言,确保电费按期结零,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现有法律资源,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使电费回收工作全过程处于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制约之下,已成为供电企业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笔者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王利军  赵欣 《农村电工》2006,14(2):19-20
严格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靠合同来规范的。供电企业的收费权,包括收费时间、收费额、收费方式、收费措施等都是建立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的。我们判断用户是否欠交电费,欠变多少,欠交多长时间等,都要依据供用电合同来判定。所以,严把供用电合同签约关,是防范电费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依法,做到以公平原则来设定双方的极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正>1电费违约金收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  相似文献   

9.
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可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读了某报刊资的《这笔“电费预付金”会不会打水漂?》一文。该文时供电企业收取电费预付金提出了质疑,认为这违反法律规定。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笔者通过对供用电合同法律性质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供电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企业,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依法收取预付电费不仅合法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0.
电费回收既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工作难点,针对当前电费回收工作领域尚存在一定缺陷的现状,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细节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11.
欠交电费问题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直接威胁到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更多地赋予了我们维护自己债权的权力。依靠法律防范电费风险、运用法律手段追交欠费应成为电力企业在解决欠费问题时所采取的重要方法。为探索解决这一难题的途径,现发表徐福州等同志撰写的《解决电费回收问题的十种法律手段》,探讨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2.
当前电费回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雅 《农村电工》2003,11(8):18-18
1现阶段电力客户欠费的主要特点1.1客户欠费是一个普遍问题,在欠费客户中既有困难行业、困难企业,如煤炭、有色、冶金等行业,也有效益良好的行业,如石油石化、铁路、餐饮娱乐、公用事业等。1.2客户欠费的数额巨大,清欠电费存在长期性和反复性。目前客户欠费虽比最高峰时有所下降,但清欠电费的难度很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同时由于客户的经营状况、交纳电费能力随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而变化,具有不确定性,经常出现前清后欠的问题,部分地区和客户欠费还有上升趋势。1.3一些长期拖欠电费,数额巨大的客户普遍经营状况很差,处于停产…  相似文献   

13.
傅伟栋 《农村电工》2020,28(2):17-17
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竞争性、开放性等特征,导致了个人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出现金融危机甚至破产,而供用电合同签订中的不完善之处,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增加了风险。供电企业必须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有效把控电费风险。1供用电合同签订中常见的问题一是编制的供用电合同文本不规范,对低压居民客户、高压非居客户、临时用电客户、医院学校客户等不同的客户采用同样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相似文献   

14.
荣成 《农村电工》2006,14(11):15-15
安徽省望江县新桥乡瓦厂申请将用电户名过户给新桥乡雷池乡两居民(2人合伙经营瓦厂)。在办理此起过户业务时,望江县供电公司同客户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该县第一份工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捆绑”的供用电合同,大大强化了供电企业依法防范电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电费回收的一大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15.
穆长杉 《农村电工》2008,16(2):14-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相似文献   

16.
陈艳  胡冰 《农村电工》2005,13(1):5-5
从2001年截至目前,河南省邓州市电业局经过努力已回收陈欠电费千万余元,这些陈欠电费的回收,一方面归功于企业内部切合实际的电费回收制度,另一方面主要是重视和运用法律武器,有的放矢,重拳出缶。笔者着重从法律角度谈谈我局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使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的。  相似文献   

17.
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首先应审查用电申请方资信状况,准确地确定合同签订主体。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供电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对如何确定《供用电合同》用电方主体问题,认识不清,常导致所签订合同效力出现问题。本文就几种常见的用电申请形式,对如何确定合同中用电方主体进行探讨,以便签订有效合同,确保电费回收。  相似文献   

18.
《农电管理》2004,(4):1-1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与其它行业一样都面临着市场的激烈挑战。由于电力生产和销售上的特殊性,电能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还没有被消费者所广泛接受,往往因为用电客户主观或客观原因形成拖欠电费,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增加了困难,给供电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供电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相似文献   

19.
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对象是小镇和农村,用电客户数量多而地域分散,电费份额比较少,但回收工作却是最繁杂、困难的,加强电费回收,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电费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基于供用电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供电人有依合同收取电费的权利,用电人有缴纳电费的义务。供用电行为在交易习惯上一般均是“先使用,后收费”,因此当用电人由于种种原因欠缴电费时,供电企业就会面临损失电费的风险,这种风险对供电企业来说是100%的债权风险,特别是用电人破产后,如果供电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那么供电人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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