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和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其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已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构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制度框架,对我国传统的应急管理体制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与制度创新。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突发事件应时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此。应根据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调整的是非常态下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本关系,属于宪法性法律,同时又是统率其它应对突发事件法律的基本法。有鉴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地位的重要性,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法理上来说,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瑕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进一步的思考和重视。  相似文献   

3.
何浏 《法制与社会》2014,(22):270-272
法律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它的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本文尝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为例,运用多源流理论解释在"非典事件"之后这一法律的形成过程。文章将政策科学的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为法学问题的分析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视角。  相似文献   

4.
自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我省已经编制实施了《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初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然而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仍然暴露出一些不足: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  相似文献   

5.
陈妮 《法制与社会》2010,(35):238-239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之争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矛盾也显现出来,比如发生在湖南省永州法院发生的恶性枪击案、贵州省遵义法院的持刀行凶案等,教训十分深刻。涉检突发事件主要有暴力抗法事件、畏罪避法事件、信访、缠访类突发性事件、突发疾病事件。处置突发事件,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警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如何加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加以迫切思考的重要课题。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研究在检察工作环节中如何采取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措施,制定针对有效的处置预案,提升应变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为检察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相似文献   

6.
刘双丰 《行政与法》2013,(12):92-95
本文分析了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应当具备的洞察和鉴别能力、统御全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快速反应和决断能力,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应时突发事件能力的对策,即应当充分认识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重视在实践演练中提高,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相似文献   

7.
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危害性、紧急性等特点容易使其成为社会关注的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的参与给地方政府的危机管理既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积极效应.因此,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要学会科学应对媒体,健全危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信息传递网络机制,加强突发事件的媒体管理等,是地方政府做好媒体应对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宋晟 《法制与社会》2011,(16):240-241
本文通过了解高职院校应对突发事件教育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认为应对机制的完善需要以下基本架构:构建高效地应对突发事件管理队伍、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课程建设、给予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健康辅导。  相似文献   

9.
刘丽莉 《法制与社会》2013,(35):205-206
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处理更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难点。辅导员处于学生工作第一线,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从辅导员视角出发,详细分析了某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从中总结了一些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启示。  相似文献   

10.
以人为本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诠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实质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政府权力行使的根本。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是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为此,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应切实贯彻以人为本为原则,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1.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论略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涉及相互关联的四个向度.在立法理念层面,我国围际私法立法应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方略.在立法技术层面.应当注意国际私法立法的逻辑周延性和体系的系统性.在立法形式层面,宜采用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大内容的综合性法典形式.在立法内容层面.则须响应当代涉外民事交往的复杂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契约化等发展趋势,从而在内容构造和设定上反映出本时代的精神.  相似文献   

12.
再论《食品安全法》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愉晴 《河北法学》2005,23(12):76-78
鉴于《食品卫生法》调整范围较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内涵有别等原因,以《食品安全法》替代《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需要。构思《食品安全法》框架的基本思路应从体制、机制和法制诸方面考虑。还对法律责任和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  相似文献   

13.
跨行政区联合应急制度建立后,地方主体的实施准备都比较积极。实施准备的内容大多是综合性的机制建设,大多系对制度的概括和复制,主要发挥了制度传导作用;少部分为具体化和工作安排,起到了具体落实作用。通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检验表明,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在实施主体上广泛,川渝区域和基层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地方主体对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的充分运用,珠三角区域和省级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区各级各类主体对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及其他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四个选项的偏好,呈依次减弱的态势,其中珠三角区域在实质性措施上表现最佳。跨行政区联合应急的效果总体良好,省级地方主体与基层地方主体对是否有待继续完善持相反的态度。从理论上看,一项制度能得以有效实施,与需求、资源、技术、习惯和上级指挥等因素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14.
市场规制法是实体法和具体行政程序法的结合 ,市场规制法以公法为主 ,兼有公私法融合的特点 ,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 ,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的散在立法外已归入刑法典 ,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 ,而其基本的实施方法则是行政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5.
应急法治是考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之一,应急法治调整对象的宽泛化要求运用类型化方法,由全民反恐入手,重点治理社会安全事件。"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屋建瓴、应运而生,蕴含着以民为本、良法善治和公私相济三大价值,成为引领我国应急法治建设的新航标。良法善治的安全观首先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着力塑造整体联动的应急治理机制,逐步完善行政应急法律体系,提高公安警察的执法水平;同时,以民为本、公私相济的安全观契合"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的法治追求,鼓励广泛的公众参与,提倡治安承包的再推广。  相似文献   

16.
行政应急性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末被一些学者明确提出,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非典”又让人们重新讨论起这个话题。但无论是“非典”时期的应急实践,还是现代公共应急制度和法治的发展趋势,抑或行政法基本原则本身的特征和功能,都说明行政应急性原则不应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完善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用合法性去整合现实正当性,用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来指导和规范行政紧急权力。  相似文献   

17.
美国总统在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危机的过程中,根据与宪法、法律关系上的差异,形成了与时代相契合的四种不同的行政紧急权模式。在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的互动和论争中,我们可以管窥美国危机行政的经验和教训。  相似文献   

18.
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法院的违基审查,而是立法会的强势地位。作为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已有十多年运行实践的权力,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须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当然,基于其在特区法治秩序中的地位,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应受到特区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制约。  相似文献   

19.
国际人道法的定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法学界对“国际人道法”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但其法律概念和特征都应当是一致的。狭义的国际人道法学说 ,片面地强调国际人道法与战争法的区别 ,并将它作为单独的法律体系 ;而广义的国际人道法学说 ,则把国际人道法与战争法融为一体 ;两种学说都有理论缺陷。国际人道法是战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与战争法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相似文献   

20.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6,24(1):7-11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