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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佑海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5,(5)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的突破一、强化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对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福利负有公共责任。原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各级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责过于原则。修订案增加了以下内容: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政府应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时,也应统筹考虑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政府应支持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防治产业的… 相似文献
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的突破
一、强化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对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福利负有公共责任.原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各级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责过于原则.修订案增加了以下内容: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政府应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时,也应统筹考虑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政府应支持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防治产业的发展;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