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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作为一个内涵不确定、变动的学理概念 ,本不应直接规定于民事立法之中 ,但在我国由于受到特定的法学知识背景、社会经济现实及哲学思维等影响而被载入《民法通则》。不可否认 ,这个学理概念法律化对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科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 ,其对民法所包含内容的囊括已表现出了困窘 ;同时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 ,将调整对象写进民法典亦非通例 ,以期达到法典在形式上的完美和及时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因此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里 ,不宜沿袭现行《民法通则》第 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之规定 ,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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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是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起草时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逻辑与大陆法系区分公法、私法的逻辑显然处于不同的话语系统。由于在对财产关系的定性中,只见财产的所有关系,而不见与其密切相关的财产的利用关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在草案的体系和结构中只有所有权制度,而无传统民法中普遍规定的他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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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对佟柔先生民法思想总体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著名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从前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特别是民法观、前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中国民法对苏联民法的发展和民法与经济法的激烈冲突以及本人著述的角度,对其渊源进行考证,并予以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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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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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60-67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二者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我国的"商品关系说"遵循了前苏联法的逻辑,即从价值规律出发来阐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历史条件下采纳这两种学说,是民法学界为在实质上为民法赢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商品关系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历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来评价该学说,学术批评才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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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对民法学界关于这一限制语存在的当否问题的证成研究和证伪研究两方面进行疏理,进而启发学人的思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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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27个苏-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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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过程,就是中国民法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空问的历史过程,也是民法挣脱公法的束缚争取其独立地位的过程,而1986年<民法通则>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正是这一艰苦斗争历程的辉煌成果.它不仅为中国民法在其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1999年新<合同法>的制订,扫清了最为主要的立法障碍.但是,导致早期经济法理论崩溃的决定性力量,是迅猛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之社会实践本身.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模糊并扩大了调整对象范围,进入了大量的公法规则,有可能为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订再度形成新的障碍,这一障碍的克服,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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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理念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的理念是民法典的灵魂,一部好的民法典,必须深蕴着完美的民法理念,而完美的民法理念及运行又建立在适合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之上。但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礼治社会”、“乡土社会”的特点,以及建国后形成的社会主体一元化、权利结构国家化、社会关系身份化的社会结构特征,目前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制度建设。因此,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对我国目前的社会基础与观念进行再造与更新,应逐步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至少要同这种社会基础再造与观念更新同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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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4条的规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和本质要求 ,私法具有内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种治理机制。私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它们共同构成了私法自治的基础。现代私法并没有被社会化 ,自治仍然是私法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私法自治的精神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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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中国民法系统移植和继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原则、概念、制度和体系,并借此逐步抛弃其落后的封建成分,在先进的罗马法自然法精神、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的指引下不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某种程度上说,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对罗马法精神的传承和对罗马私法内容和体系的继受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罗马法是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未来中国民法应在把握与罗马法的源与流关系的基础上有选择的继受,实现对罗马法的理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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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模式在根本上取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而且也包括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确定民法典的内容时,应当从民法的基本私法属性出发,并遵循逻辑周延的要求,对民法调整对象进行划分归类,从而做到“基而全”。在民法典的结构模式问题上,“现实模式”优于“理想模式”,但相关问题有待澄清;人格权法应当位于分则各编之首,社员权法应当单独成编并位于亲属法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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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与民法价值、民法原则、民法典制定以及人、人性、人权等都存有内在联系。民法本位是 民法无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可目前对其研究还相当薄弱。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 民法本位的指归,它们在实然法中的外化即是民法原则。当吸收多学科理论研究民法本位,构想 民法本位研究的创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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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法的理念—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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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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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