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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杀死同寝室4名学生)被害人家属最终因为加害者的家庭情况放弃赔偿要求;2006年12月28日当杀害11人的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时,这11个被害人家庭仍未获得任何赔偿,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这些案件大都存在相同的特点,即犯罪行为人几乎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因此得不到赔偿。从刑事诉讼角度关注被害人,关注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直接的侵害,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关注。在诉讼中作为案件当事人理应与被告人一样受到同等的重视。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的高涨,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才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学者认为:"今后应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本文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含义,特点以及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及改善的详细论述,对我国被害人制度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略尽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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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而处于刑事诉讼另一极的被害人的权利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了我们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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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其重要理念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因其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刑事和解有助于加害人的改过自新,有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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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救济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攻坚阶段,应该认识到要强化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的救济,并对被害人在经济上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给予保障,如此才能真正彰显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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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他人犯罪行为的承受者,然而,在刑事诉讼中,以公诉人和被告人作为具有对抗性的两造,法律和舆论往往把焦点放在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上,而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则容易被忽视,甚至成为附庸。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诉权是社会发展结果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然而,犯罪既是公共利益的"杀手",也是严重的私人侵权行为,被害人有私权请求权,在刑事诉讼中,应构建和完善被害人的刑事诉权,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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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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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事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其本人和其家属生活困难甚至无以为继的现象,浅析如何在我国科学合理地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产生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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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谦抑性,同时尊重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愿,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中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由于刑事和解往往被误认为是“以钱买刑”,且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导致刑事和解工作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难题。本文主要从检察实践的视角对刑事和解问题展开了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引导刑事和解工作走上正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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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被害人赔偿或补偿,就是通过给予被害人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创伤,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非常普遍的做法。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实践中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没保证等软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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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民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争执的热点所在。本文从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阐述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以期对此问题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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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被害人权益,尽快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诉讼制度连贯性角度出发,以自诉案件调解制度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为例,探讨刑等和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与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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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和目标背景 目前,我国在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一,认为刑事被害人的损失是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与国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国家不应该承担补偿责任;其二,认为我国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担起如此沉重的补偿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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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随着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提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机关的全面贯彻,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试用,但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其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范围、禁止性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定位和职能不明,缺乏案件质量回访机制,对不起诉的加害人缺乏教育和监管机制等,由此提出对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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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起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兼顾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国家三方之间的利益。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应根据刑事和解本身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依法监督、理性监督、协商监督,让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发挥恢复正义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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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基础,它有利于化解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与我国时代背景和法律文化相结合的规范、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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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及其相关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得到广泛确立,刑事立法却予以否定,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无论从必要性、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都应该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立法,完善对被害人精神遭受损失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以改变当前我国法律在该领域的空白现状,更好地保护公民精神上应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