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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于商标混淆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也能够看到相应案件判决。然而,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类商标混淆案件,其在构成要件上与传统商标混淆行为不同,其表现特征与社会影响也与传统混淆行为不同,我们称之为反向混淆。然而我国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始终缺乏统一的认识,理论上研究不够,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当中造成了许多困扰。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反向混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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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商标共存的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频频出现商标共存的判决或裁定.此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冲击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权威,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思考角度不同而得出的不同判决也在破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严肃性.因此,尽快建立商标共存制度迫在眉睫.在对商标共存概念和商标共存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商标共存的立法和实践,对构建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提出初步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5.
“商标共存”是司法实践发展而来的原则,它解决的是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获得商誉后能否同时存在于各自市场的问题.本文在考虑商标的混淆性理论和探讨商标符号使用、商标性使用后,认为“商标共存”是个伪概念,没有独立的价值,而“符号共存”才是其更恰当的称谓.  相似文献   

6.
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根基.随经济生活的发展,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内容和时间随之扩大,商标混淆理论也随之扩张:在混淆的内容上,从传统的直接混淆扩大到间接混淆;在混淆的时间上,从传统的销售混淆扩大到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我国尚未采纳商标混淆理论,有必要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以该理论修改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7.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网络推手现象在我国颇为引人注意,已引起政府重视,而相关具体规范却没有及时出台。如何规制商业网络推手现象,取决于如何看待商业网络推手在网络中的行为,以及如何按照既有做法进行拟制管理。与推手行为涉及的四方主体相对应,对推手现象的规制有以下四种方法:以信息内容为规制标准、按照媒介渠道规制、约束网络集体行为、约束作为中间人的公关公司。其中,对主要网站和公关公司的事后惩罚是最为稳妥和有效率的方式。这不仅可以在繁杂的商业生态利益链中为各种利益相关者提供强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网站和公关公司的预期收益;还可以促使公关行为进一步向传统广告回归,激励网站区隔不同信息,引导用户行为。  相似文献   

9.
商标问卷调查已成为国外司法审判中的常规证据,在我国也已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商标问卷调查的司法应用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商标问卷调查的应用率极低;第二,商标问卷调查主要由当事人在较难证明的案件中提出,用于测度商标法中的多种问题;第三,商标问卷调查的采信率整体偏低。对研究样本中所载的问卷调查进行微观分析,发现我国司法中应用的商标问卷调查在专家资质、对象选择、模型设计、规范执行、科学报告等五个方面普遍存在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明确商标问卷调查的证据属性,消除引入此类证据的不确定性;构建引入商标问卷调查的合理程序,保障其中立性和客观性;制定应用商标问卷调查的司法指引,引导当事人提升问卷调查质量,帮助法官正确审查问卷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10.
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力保护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比较薄弱,应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维权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监管等。  相似文献   

11.
温芽清  南振兴 《河北法学》2012,30(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
驰名商标保护的价值目标,随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的演进,历经了消费者中心主义和商标权人中心主义,但至善至美的价值目标应是商标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精妙均衡与和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过度关怀商标权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了世所罕见的认定异化—立法异化—司法异化的进路,认定方式异化为主动、批量、集中认定,认定效力异化为全域长期有效,认定标准异化为好声誉、高质量、大销量,保护范围异化为全类一统保护.要彻底实现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必须深植其价值目标之“根”,培育其价值理念之“土”;重塑其事后终极救济性、被动、个案认定的即时有效性的运行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优化制度环境,规制认定自由裁量;规范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内部、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之间均存在着协调不足的问题,这种协调不足导致了很多弊端,其主要原因在于基本认识上的分歧。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内部的不协调体现在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保护待遇等多方面的较大差异上。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的不协调体现在认定标准的较大不同、认定程序的巨大反差和保护待遇的倒挂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完善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努力。  相似文献   

13.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在欧盟,既有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又有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共同体商标条例,并设有将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该机制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即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或者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者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二是转换申请制度,即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三是共同体商标特有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欧盟所建立的这种复式商标法律制度及其协调机制,对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4.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杜颖 《法学研究》2007,(6):44-54
商标广告功能的发展是商标淡化理论产生的基础。与传统混淆侵权不同,淡化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就商品来源发生错误认识,但它消耗商标的独特性或污损其声誉,并破坏商标的广告宣传价值。因此,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应该获得反淡化的扩大保护。由于商标权仅仅是一种准财产权,过度保护会使其权利性质发生改变,最终阻碍自由竞争,所以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要受到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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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入手,分析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几种侵权方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提出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应结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按照国际条约对确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实质原则,遵循“因需认定、个案认定和考虑相关因素”的规则进行,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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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制度从在我国《商标法》中诞生之日起就被畸形化利用,其在畸形化的发展中,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给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驰名商标制度多年来为学界所诟病,为驰名商标正名的呼声终于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是这次《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制度的修改还不够彻底,驰名商标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当前,中国的再审制度改革与实践面临诸多难题.从再审制度与涉诉信访、审级制度的外部关联以及其与再审主体的内在冲突关系之中,可以清楚看出,再审制度的合理性因素以及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明显不足.因而,从制度的外部关联与内在结构的双重角度对其进行观察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审慎改革无疑十分必要.而要重构当前的再审制度,不仅要修正再审的理念,而且要完善再审制度的结构原理,以便进一步推进当前中国再审制度的实践,推动司法制度的发展,改善司法权威形成的内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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