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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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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全新诉讼模式,主要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其提高了诉讼效率及被告人认罪服判判决生效率,但在实践中需解决如下矛盾: 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公诉部门如何简化案件审查模式和审批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特点复杂情况下如何提高启动速裁程序建议的采纳率,庭审简化情况下如何保证速裁案 件被告人的权利,认罪服判情况下如何保证检察量刑建议的庭审采纳率。建议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时,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制定适用速 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权力清单,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证据标准,创建被告人认罪的辩诉量刑交易机制,建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全程监管制度,以推动刑事速裁程 序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
在认罪认罚救济程序的运行实践中,主要存在技术性留所上诉、法律性量刑上诉与事实上诉三类上诉模式,以及检察机关基于被告人上诉引发的附带惩戒类抗诉与基于检察客观义务产生的独立监督类抗诉两种抗诉情形.成因上,除由于不同诉讼主体围绕从宽界定产生的权力话语冲突外,还源于控辩双方以被告人上诉权为中心形成的权利克减边界之争,以及对认罪认罚救济程序产生的审级功能认知差异.对此,不仅需明确以被告人上诉权为核心的诉权保障及实体与程序兼顾的上诉要点审查的双重救济原则,还需构建起裁量化的上诉理由审查机制与类型化的救济案件裁判机制,并补足与完善一审阶段的部分程序性要素,使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化与系统化.  相似文献   

3.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交易用途,这使得被害人的交换利益受损、交易目的落空,所以,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对价,被害人交换利益的受损本身即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此类案件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作为掩饰,在实质上仍属于刑事诈骗。对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交易标的物是否沦为交易工具,交易标的能否实现交易目的。  相似文献   

4.
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相对薄弱,尤其在与被害人权益紧密相关的不起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更为明显。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与此对应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应当从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予以充分关注以及提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可履行性角度,更加重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助推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才有可能有效发挥刑事二审程序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确保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但个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本来合意的诉讼“氛围”下却出现了部分“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当一审法院作出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会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的诚信价值。尽管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抗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无正当理由上诉有一定抑制效果,但“报复性抗诉”明显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缺陷,不宜作为抑制无正当理由上诉的长效对策。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诚信价值的要求与上诉权保障的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增设上诉理由审查程序,达到对无正当理由上诉进行必要抑制的目的,是一种可行的方案选择。  相似文献   

6.
案件社会结构理论能够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进行解释。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各自的社会符号以及双方之间关系距离的远近、辩护律师是否参与其中及其自身具备的特征、处理案件的主体等因素共同塑造着认罪认罚案件的社会结构。案件的社会结构通过不同场域共同作用于司法场域这一核心,对法律的选择适用和运作过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各类非法律因素以隐性的方式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作用。  相似文献   

7.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存在受案范围小、争议难点多、执行到位率低、检察机关提起偏少等缺陷,为完善这一制度,应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在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第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我国首次创设了核准不起诉,对于自愿认罪并且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核准不起诉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不起诉,因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体系,实现了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覆盖,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核准不起诉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诉辩交易的合理元素,对于我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核准不起诉是国家对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立法回应,不过,其效果如何仍有待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和解的语境下,当事人的主体性具有协商性和公平性内涵。而当事人在刑事和解中就损害赔偿进行的协商也必须体现协商性和公平性,即必须体现当事人之间自主的利益安排,并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兼顾。对此,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损害抵偿以及替代赔偿等民事责任规则或履行方式需要得到充分的适用。从规则运行的整体效果出发,有必要建立一套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并保障被害人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理性的损害赔偿规则。  相似文献   

11.
强奸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暴力犯罪案件。强奸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多项权利。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对于强奸案犯的处罚,一般仅限于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精神上损失的赔偿,则很少顾及。本文从强奸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权损害结果上、民事立法本意上及该类案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之诉的操作上,论述了强奸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可行性,同时也阐明了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提高我国法律文明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强调法律全球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法律移植问题。但是法律移植必须与本土资源有机地结合。诉辩交易和ADR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行政协商制度具有重大借鉴价值。行政协商的基本特征是在救济程序中的自主性。它在主体上排除了审查机关的居中调解。这样是为了体现行政协商的真实内涵,避免审查机关调解的弊端。行政协商可以贯穿于审查程序的整个过程。但是行政协商的内容不得涉及行政行为的性质。审查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直接终结审查程序。终结决定具有终局性。  相似文献   

13.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15.
研究表明,诉讼效率的提高、诉讼风险的降低、现实主义的公正观、“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等使诉辩交易的确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诉辩交易既有实现司法主权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利益的利处,也有重口供、难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引发权钱交易等弊端。如何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实践界定符合我国公认需要的诉辩交易尚待进一步探讨,而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及国内涉外“诉辩交易”第一案的实践为进一步研究诉辩交易制度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6.
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判息讼、繁简分流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控诉机关职权理念尚未转变、量刑协商相关规范性文件缺失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效果不佳等原因,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当、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法官案件审理趋于形式化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从根本上确立控辩平等协商理念,从制度上构建精细化的量刑协商程序,以保证协商机制实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还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为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和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7.
刑事速裁程序首选效率价值,但公正价值的基础性地位不能抛弃。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实质,速裁案件的对抗性极小,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可能性也应该微乎其微。但在实践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或空白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随意否认认罪认罚协议,这些程序滥用的行为降低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与此同时,速裁案件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应当允许通过第二审程序得到纠正。一审终审制观点重视效率价值但忽视公正价值,其理论根据与实践基础不足。两审终审制观点将速裁程序的效率优位限于一审、排除于二审,对上诉权滥用行为予以容忍。速裁案件宜实行有限二审制,在保留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同时,改无因上诉为有因上诉,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无实质性错误的案件进入二审,以保持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程序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如同既往的认罪案件,证明责任呈现形式减轻趋势;相较于不认罪案件,口供取得成为认罪认罚的前提,相应减轻了控方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因而证明责任呈现实质减轻迹象。证明责任减轻首先是诉讼价值观变动、诉讼目的观转变以及合意式诉讼模式塑造等诉讼层面因素影响的产物。再者,认罪认罚案件证明责任的减轻系单极证明主体发生调整、证明重心产生转移和证明方式出现转向等多重因素促成的结果,具体归结为被告人以主体身份参与证明,证明重心侧重自愿性及具结过程合法性,并且证明方式以自由证明为主,综合导致控方证明责任减轻。而证明责任减轻带来的正当性隐忧和错案风险要求落实保障被追诉人相关诉讼权利的措施,更需审慎审查其自愿认罪认罚的主观动机及客观证据基础,以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相似文献   

19.
传统观点认为,辩诉交易是"审判阴影模型"下的一种讨价还价,辩诉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本来就会在庭审中出现的实质性结果。在以美国辩诉交易中的控辩协商为对象加以研究后,我们发现除"审判阴影"外,还有不确定性、成本的压力、被告人的风险与利益偏好等因素影响了这一决策过程。为了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美国刑事司法发展出一系列制度,旨在保障控辩协商在"审判阴影模型"下进行,这些制度对于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程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缺乏对"认罪事实"的有效审查机制。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无疑会增加错判的风险。从庭审环节的时间分配来看,简易程序庭审并没有凸显出量刑的重要性,大多数被告人无法感受到因认罪给其带来的刑罚优惠。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简易程序庭审进行重构,在庭审中,如果控辩双方对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无需在法庭调查环节进行举证、质证,代之以法官对"认罪事实"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认罪动机的自愿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的重心是量刑,法官应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增强庭审的量刑说理,使被告人能够切身感受到刑罚做出的过程和基于认罪所带来的刑罚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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