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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09,(2):44-47
入级检验与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第A1章 一般规定
A1.1说明
A1.1.1本规范是以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以MSC.4(48)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的技术要求为基础,为申请加入CCS船级的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船舶满足入级条件而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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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使用船舶进行散装运输的液体物质可以分为三类:液化气体、油类以及化学品。温度37.8℃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被划归为液化气体,符合MARPOL附则I第1.1条判定条件的液体被归为油类物质,除此之外的液体物质属于化学品范畴,其载运条件应满足《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或最新MEPC.2 Circ.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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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散装化学品船舶标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相继于2004年10月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修正案,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2004年修正案,并最终以MSC.176(79)决议于2004年12月通过。上述两个修正案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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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究了当前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化学品船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发展动态,主要介绍正在讨论修订的MARPOL73/78附则Ⅱ中的对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系统及其准则,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中对化学品船的船型划分准则等较大修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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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一系列出台的危险货物管理条例均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范围给出了定义,都指明了以国家标准GB12268(GB12268-90)为依据。但是就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而言,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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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装备智能监测系统”。该系统通过传感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物理量(压力、液位、温度等)、机械量和状态(碰撞、倾覆、刹车等)、化学量和变化(成分、泄漏、等级等)的本地监测与跟踪的同时,结合GPS/GSM/GPRS网络,USSD,卫星网络和Internet等通讯技术,通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远程监控中心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全过程的远程监测与跟踪,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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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履行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Amdt33-06),通过对新旧版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比较、研究和理解,阐述对当前涉及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中“烟火物品”分类、第3类和第6.1类分类标准的变化、某些危险货物标志和标记的改变等情况,提出全面履行Amdt33-06的相应建议:(1)核定“烟火物品”的分类与申报;(2)及时消除第3类和第6.1类分类标准变化的影响;(3)正确核准某些新标志的使用;(4)彻底清理对外出口中已经改变的危险货物品名条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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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3月20~24日召开的IMO海环会(MEPC)第54次会议上,作为修正的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和修正的国际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IBC Code)的结果,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the Code for the Cort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BCH Code)的修正案被通过,其预计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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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三峡船闸闸室灭火救援预案论证会会议纪要”的函》(公消[2004]363号)文件精神,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的消防安全,充分发挥现有消防艇的灭火救援职能,检验“长公消1202”消防艇的消防实战能力,消防支队于2005年8月25日7时在三峡五级船闸北线闸室对5艘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行了随闸监护及模拟实战演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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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新《条例》中赋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装卸、储存、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如何适应新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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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对港口、码头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选取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比修订前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规定,梳理港航管理行政法规体系,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行政法规,需要环保、公安、工业、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行政机关各尽其职、相互分工、相互配合,才能得到较好的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