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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十分重要的话题。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为了保障运动员等反兴奋剂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权制定了《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国际标准》。该标准从信息主体权利赋予,反兴奋剂组织义务承担两个方面对反兴奋剂活动中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对该规则的考察是运动员等信息主体在反兴奋剂活动中维护其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也是保障反兴奋剂组织涉个人信息工作合规开展的前提条件。同时,该标准仍存在运动员个人信息处理过度、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欠缺、个人信息权利行使困难和信息处理者责任后果缺失的问题,相关规定有向反兴奋剂组织过度倾斜之嫌。应当对该标准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以期实现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
梁晓莹 《体育科研》2021,42(2):23-31
“孙杨案”暴露了运动员与其辅助人员,以及体育组织在反兴奋剂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起点是制定反兴奋剂教育的国际规则。《反兴奋剂教育国际标准》作为反兴奋剂国际规则体系中全新的单行规范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明确了反兴奋剂教育的首要基本原则,规定了签约方在制定、实施和评估教育方案时的标准、义务和责任,增强了反兴奋剂教育的可行性,但仍存在不足。由此,建议未来要统一教育与反兴奋剂教育的定义,不再在分论部分重复表述首要基本原则,删减第三部分中签约方一般义务的表述,专条规定国际(残)奥委会的角色和责任。同时,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的反兴奋剂教育规则,尽量采用《反兴奋剂教育指南》的建议,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咨询专家库,推动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如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最新发展从国内政策法规层面作出积极应对,是当前中国反兴奋剂事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通过文献研究发现,新修订的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当今国际社会在反兴奋剂领域达成的最新共识,集中反映了世界反兴奋剂制度的革新与改良,主要表现在突出了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重视及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完备了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革新了反兴奋剂斗争手段,完善了兴奋剂违规处罚机制,厘清了反兴奋剂组织内部的职责,加强了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针对过去反兴奋剂实践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特别修订,在许多方面加强了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是对现行版本的全面发展与重要推进。我国相关部门应充分领悟其立法宗旨,根据其最新发展对当前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反兴奋剂机构职能,建立体育仲裁机构,加强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实现与国际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的全面接轨。  相似文献   

4.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反兴奋剂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迫使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做出法律改革,但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最引人注目的是反兴奋剂信息处理的合法性问题,是否要在反兴奋剂领域引入被遗忘权和数据可携带权问题,反兴奋剂信息的跨境传输问题。只有厘清反兴奋剂领域自治与法治的关系,才能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正确路径。在反兴奋剂领域,应当进一步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以必要性原则对反兴奋剂机构的信息处理和跨境传输做出限制,同时引入被遗忘权和数据可携带权,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反兴奋剂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迫使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做出法律改革,但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最引人注目的是反兴奋剂信息处理的合法性问题,是否要在反兴奋剂领域引入被遗忘权和数据可携带权问题,反兴奋剂信息的跨境传输问题。只有厘清反兴奋剂领域自治与法治的关系,才能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正确路径。在反兴奋剂领域,应当进一步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以必要性原则对反兴奋剂机构的信息处理和跨境传输做出限制,同时引入被遗忘权和数据可携带权,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体育与科学》2020,(1):1-12
孙杨拒检案经过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两次听证,成为国际反兴奋剂领域的经典案例。本文回顾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在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两次听证中运动员、国际泳联、国际泳联听证专家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运动员必须明确了解自己是被谁检查的,参加样本收集活动的每位官员都应经过样本收集机构适当培训、任命和授权。反兴奋剂规则不仅仅规范运动员,也规范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严格要求同样适用于体育组织。兴奋剂处罚有类刑罚性,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运动员承担。虽然客观困难存在,但既然反对在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大家庭的选择,那么体育组织就必须为此政策买单,外包兴奋剂检查并非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7.
2009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目前处于修改程序中,且第一阶段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对兴奋剂违规的界定、处罚、追究时效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大部分内容获得各签约方的较高评价,但奥运会附加处罚与删除B样本的规定争议较大。从未来修订的趋势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会吸收反兴奋剂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并体现比例原则、人权尊严原则、最严格的反兴奋剂政策原则及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原则。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08年禁用清单》印发给你们,该清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现就《2008年禁用清单》的一些变化做如下说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于2019年11月颁布实施的《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案》对反兴奋剂中运动员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案》有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全球兴奋剂滥用屡禁不止、体育权正发展成为一种新兴人权、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对运动员权利重视度提升。通过法定权利与建议性权利两种模式,包括原则性权利、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和兜底性条款共计17项权利内容,对运动员在反兴奋剂过程中的权利展开了全面保护。尤其增加和突出了运动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这将为各国关于运动员相关权利保护提供诸多启示。各国都可以考虑通过专项"立法"强化对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的保障,全面保护反兴奋剂中的运动员权利;同时有必要重视运动员样本收集过程中的权利,突出运动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简称《条例》)修订条款,从对原有《条例》的加强等方面对新《条例》所增加的灵活性等一些关键变化进行了介绍和阐述,最后从经济和对上诉至国际体育总裁院(CAS)的角度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1.
网络时代与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今高科技条件下,网络隐私权引起广泛关注,各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不外两种: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存在明显疏漏,应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对其实行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2.
按照我国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历史逻辑轨迹,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演变和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供有益参考。结果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经历了《劳卫制》、《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4个演变与发展时期。  相似文献   

13.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执行中产生的误解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王月华 《体育学刊》2005,12(4):98-100
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施的3年多时间里,由于对其认识出现偏差,产生了很多误解,如:抛弃原有的体育教学模式,重新构建体育与健康教学模式;体育与健康教学中学生热热闹闹活动,快快乐乐的出一身汗,不用专门教技术,就达到了教学目标;课程目标、领域目标、水平目标是一回事;注重课的新形式,而不注重课的实效;体育课的密度和负荷是过时的,现在教学不需要了等等。对这些误解,从现象到实质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数理统计法,对辽宁省普通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研究。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各高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旨在为有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算法社会下运动员面临过度商品化及其健康信息保护不平等、人体极限生物性特征暴露等问题。对3种个体赋权型保护路径的形成机理和治理效能进行反思,认为: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的隐私权、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自决权路径均具有合理性,但算法危机弱化了个体赋权保护路径的实际效果;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应转向保护运动员数字人权的理念,结合技术批判与算法治理的视角,进一步构建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机制。面对算法社会,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应遵循基本原则,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制度构建路径,通过公权力和算法权力联结形成监管合力实现运动员权利的共同体保障;通过强化算法控制者义务的履行实现其权责一致;通过结合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与算法治理理念实现技术规制。  相似文献   

16.
莫少强 《体育科技》2004,25(4):57-59
中学生体育教改势在必行 ,然而只有全面认识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领悟其关键理念与指导思想 ,感悟其注定的课堂本义及对新型体育教师的素质要求 ,才能变革体育课堂教学 ,履行好体育教师的应尽职责  相似文献   

17.
国际体育赛事中频繁出现的人权争端对国际体育赛事的利益攸关方提出了挑战,但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不能仅仅归咎于体育组织,而应当由多方当事人组成的赛事组织共同承担。传统上解决体育争端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是解决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人权争端以外的其他人权争端的合理机构。无论是国家法院、区域人权法院还是体育仲裁院处理人权争端,原则上都要将《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人权责任的标准,国际体育组织也应当在赛事的申办、筹办和主办过程中将该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遵守人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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