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彭霞 《电子知识产权》2009,(8):68-70,81
在我国,跨国公司凭借知识产权占据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拒绝许可设置技术壁垒,将我国企业排挤出竞争市场的现象日益严重.欧盟在规制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有完善的立法并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通过对欧盟相关立法及典型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在特殊情况下构成拒绝许可滥用行为的认定方法.并结合中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对我国如何规制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分析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其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并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分析框架.得出具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复杂的法律分析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张波 《知识产权》2006,16(4):50-56
德先起诉索尼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诉讼。通过对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垄断性高价、拒绝交易等诸多基本反垄断结构要素的实证分析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探讨,可以认定索尼公司以滥用专利技术为手段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快建立反垄断法及其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王先林 《法商研究》2007,24(4):10-17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应当是知识产权滥用与经营者集中地交叉违法,因而一项经营者集中案件被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应当是该案件因为或主要因为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应该成为其集中过程中形成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方才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否则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6.
余丹 《法治研究》2008,(12):11-16
知识产权保护所追求的目标是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目前利益平衡的最大威胁是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有效法律规制手段除了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外,更主要的是国内反垄断法。由于我国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第55条过于原则,应该综合权利取得的合法性且合理性、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利益等几方面,对该条进行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才能达到有效防范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孟雁北 《法学家》2004,(6):82-88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是否也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则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试图从商业银行收取自然人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事件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入手,探讨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对DVD事件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赤风 《法商研究》2005,22(3):66-75
DVD专利权联合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对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但当它妨碍了竞争时就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还会进入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即可能构成限制竞争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独立的反垄断法,我们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其结果将是我们对不断出现的类似事件失去控制,并制约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遏制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制订我国反垄断法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重点进行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恶意性、行为违法性、后果损害性等特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本文指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存在着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执法主体设置不独立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我们应该协调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它限制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排除竞争者,因而受到法律的规制。  相似文献   

11.
与一般企业一样,通过知识产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竞争的制约,容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更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因此,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的企业与其他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一样,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监督。在这方面,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确定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独占性权利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符合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完全排除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无论其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亦无论该行使行为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交界面”上,知识产权滥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条件,其构成判断处于反垄断法适用判断之前,所以反垄断法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滥用与否的判准;对于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知识产权立法先行适用;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具有在其他私法领域中的“优越”地位.  相似文献   

13.
王慧 《法制与社会》2011,(36):62-63
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两家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行为,本文拟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一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垄断性的民事权利,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易于被滥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同时,反垄断法是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方式。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本文试从搭售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文中先对搭售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性分析了违法搭售的四个构成要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独立的产品、强迫消费者购买、损害市场竞争。接着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搭售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前者的不足,对后者做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全文围绕着搭售,间接论述了反垄断法领域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0,(3):149-160
反垄断法通常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并非都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单独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不应直接推定为独立相关市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更不必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大量无效、非必要以及过期专利充斥在技术标准之中也对相关市场以及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直接影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最主要表现是专利劫持导致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对此行为反垄断应采取比较谨慎和温和的态度,只适用于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等非常特殊的情形。从法律效果和法律功能上看,仅仅依靠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案件还会存在对被劫持者关注不足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对权利人威慑过度进而引发反向劫持的风险。在肯定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上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专利法作为内部限制所具备的优越性,以及反垄断法之外,其他属于外部限制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8.
关于反垄断法中提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和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对此滥用行为的主体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相对简略,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张倩 《法制与经济》2008,(12):54-55,57
关于反垄断法中提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和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对此滥用行为的主体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相对简略,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阳东辉 《法商研究》2021,38(6):61-72
基于获得更高的搜索广告收入和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搜索引擎公司往往通过搜索偏见和恶意屏蔽等操纵搜索结果行为实施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前我国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操纵搜索结果行为面临指导理论滞后、双边市场界定细则缺失、未将操纵搜索结果作为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枚举、专业的搜索中立监测机构缺位等诸多困境.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有关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行为的反垄断执法经验,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和条件,确立双边市场的界定标准,具体列举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样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实施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成立专业的搜索服务监测机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