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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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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不作为说"和"持有说"。本文首先从立法精神探源,对"不作为说"进行了批驳。接着从行为论上对"持有"进行了厘清和界定,旗帜鲜明地提出持有是行为,并进而提出"持有"这一概念是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界定的,持有行为可能是作为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方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兜底罪"运用了推定机制,故在立法上规定"说明来源"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作为截堵性的条款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条款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立法上对该罪的条款进行调整,力求使该罪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势力。  相似文献   

3.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 ,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 ,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 ,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 ,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 ,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相似文献   

4.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陈银牛 《法制与社会》2010,(21):251-25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和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李涛 《法制与社会》2013,(12):254-255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现行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其在立法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在立案标准、刑罚设计、法条表述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从多方面对腐败现象加以遏制,使腐败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确立之日起便一直争议不断,甚至很多人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特别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无论是在刑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本文将就该罪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立法价值以及如何重构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涉及到刑事沉默权、诉讼理念、诉讼价值等深层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价值目标上的内在统一问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必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为此,可以通过修改罪状表述来避免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碰撞。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由于该罪在客观要件、法定刑以及与之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制约了在司法适用中的效力。为此,从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0.
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十几年来,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围绕该罪存在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缺陷,提出扩大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该罪惩治腐败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十几年来,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围绕该罪存在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缺陷,提出扩大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该罪惩治腐败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吴静 《法制与社会》2010,(32):106-106
至今为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而且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如关于罪名的争议关于该罪罪名,该罪的正当性以及该罪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的争议。本文拟对如上三方面的争议做简要论述,以窥见我国刑法的发展及法律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存在于立法当中,表现在法律条文之上,严重影响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此笔者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条文中存在的缺陷作一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倡导反腐倡廉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更加关注,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修订。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适用主体范围、客观方面以及法定刑是否适宜等角度研究,对于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依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不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16.
庞忠云 《政法学刊》2005,22(3):57-58
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被公认为是反腐败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所面临的一些尴尬也日益凸现出来,例如举证责任、有罪推定、法律规避以及惩罚犯罪的效果等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及客观要件的立法设计上有一定缺陷。司法认定中数额计算、“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上都存在一些疑惑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8.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具有自首存在争议。笔者赞同肯定说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也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式,并且具体探讨了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功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啸 《河北法学》2006,24(8):152-15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810年《法国刑法典》,此罪的设立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直接现实的意义,但现行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致使难以发挥该罪立法预期的效能.通过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适当加大主刑处罚力度和幅度、增设附加刑及对"说明责任"问题进行论理解释的方法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保护伞",是在客观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兜底条款"[1]。因此,笔者认为本罪可以从罪名、主体、罪状、法定刑、配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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