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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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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现代法学的研究范式是以哲学的主、客二分范式为基础的 ,这导致了人与自然在法律上的紧张关系。只有改进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 ,才能将由可持续发展观念所引起的法律革命进行到底。环境资源法学是从法律上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学科 ,是以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范式”为推理基础的学科。只有以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和伦理观为基础 ,通过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的联结 ,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术语体系以及特有的学科规范体系和研究范式 ,才能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 ,进而带动整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相似文献   

2.
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蔡守秋 《现代法学》2001,23(4):85-95
文章分析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 ,认为该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 ,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 ,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相似文献   

3.
程雨燕 《政法学刊》2013,30(1):52-57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相邻环境关系案件纠纷的法律适用乱象,通过传统民法理论的规范分析与现行立法的实证考察,依照民事法律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整体框架和逻辑层次,以"对象比较"的方式展开论证,澄清了长期以来对民法相邻关系制度调整范围的认识误区,就相邻关系与侵权、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生命健康权与一般人格权等若干法律制度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具体范围予以相应界分,使不同类型的相邻环境关系实现恰当的法律调整归属。  相似文献   

4.
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蔡守秋 《河北法学》2006,24(10):23-37
介绍调整论的主要内容,阐明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以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概括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补充的四个要点,以及对主流法理学进行反思与挑战的四个基本理论领域.认为法律人是作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总和的人;每个人只能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求生存、求发展、求利益、求幸福;个人通过其行为建立和变革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物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环境资源法根据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社会需要,设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则和制度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与时俱进.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包括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调整机制和环境资源专门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5.
贾梅清 《法制与社会》2013,(31):274-275
“雾霾”一词现在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雾霾”折射出的是环境对人类活动破环生态平衡的报复,提醒人类应该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与相关的法律保护,因此,深入研究环境法律关系,对于建立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和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法学界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环境资源与环境行为,但随着环境问题不断为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观念,将生态利益纳入环境法律客体的范畴.  相似文献   

6.
法律关系背后的关系——“法律亚文化关系”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们应坚持法律及其研究的多元性、坚持视野的广阔与开放,多路径地探求法的轨迹,而不是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否则,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就不能适应复杂、多元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我们的法学研究过于局限在法典范围内的思路,是否应该自省一下了。我的看法是,应进入与活的社会、文化领域,进入与其他学科相交融的领域,否则,法学是没有出路的。  相似文献   

7.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栋  胡欣宇 《行政与法》2006,(2):125-127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从法制的角度来看,与科学发展观关系最为直接的是环境法律体系。科学发展观也为环境法体系的创新和完善提供了基本理念。结合这一理念和法学、哲学等理论,从法理到宪法以及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实践和完善环境保护的“代际公平”、“预防优先”、“公共委托”等环境法律制度,是我国应对环境危机的重要策略。  相似文献   

8.
经济分析法学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相互渗透的产物。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在经济法学家看来,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当代环境  相似文献   

9.
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古代法律和法律理念中 ,一般反映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理论中 ,一般反映出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的关系。当今时代的法学理论 ,需要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定位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分析当前学界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各种主流观点,将"劳动行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在理论上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本文提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涵盖"劳动行为"和"劳动力"的观点。确立双重客体理论,对其理论的合理性进一步的研究,将有利于理论的创新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应当与犯罪学中有所区别。在犯罪论中,被害人对犯罪论体系的完善有重要作用;在刑罚论中,被害人因素对刑罚功能的发挥、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的具体裁量也有极大影响。应当在刑法学领域加强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法律思维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思维是人类思维方式的进步状态,它与法治相互关联,融为一体。因此有必要在法理学层面就其法律思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然性和实然性加以考量和探讨,并从法治与法律思维关系方面,即从法的经济本源、正义和规则、程序等涉及法的价值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法律思维实乃法治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3.
在哲学意义上,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斗争的产物,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是,即使事物从量变过渡到质变,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和方面依然存在而不会消失,即质变前后事物具有的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并不会随事物的质变而发生转移。将事物的这种相似性特征引入刑法,可以发现刑法中关于行为人行为的界定具有相类似的情况,即一些行为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本质区别,但其又蕴含了许多相似性。对这些性质相近的行为,本文就称其为“相似行为”。如皮艺军先生曾将各种危害性越轨行为用一个金字塔的结构进行描述,塔底的行为一般是非规范行为,塔尖的…  相似文献   

14.
在法理学中,法律形式主义一直是人们批判的对象。本文认为,这主要是人们误解所致,人们主要是通过其对手的评论来了解法律形式主义的。为了让人们更加全面地了解法律形式主义,本文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历史和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进行了详尽的考察。最后,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正确评价法律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15.
屈广清  贺连博 《法学杂志》2005,26(1):127-130
萨维尼(1779-1861),关于“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的法哲学思想是他经过30多年的法学实践后,其法学思想所发生变化的产物。萨维尼强调法律的民族性具有合理性因素。萨维尼的法学实践和他对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是卓越的。呼吁国际私学学界的广大同仁们通过不懈的探索与实践,不断完善国际私学这一重要法律部门,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16.
17.
当代法哲学视域下,墨家法律观首先在事实性的有效性向度上,认定和证成了法律的文本性、符号性、行动性、规则性、规范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等事实性的张力;其次,在法律有效性的规范性向度上,墨家以法为天,认定法源自于天,法是天的根本意志的体现,而天的意志的实质乃是——具有正义、平等、实践三个显著特点的——兼爱利民;其三,在交往理性的向度上,墨家把法的产生和生成、法的有效性及其实现,置于"从事"、"说书"尤其是"谈辩"的世界里,提出了语用谈辩的交往法律观:把法的有效性标准及其检验看作是,透过"古者圣王"、"百姓耳目"、"百姓人民"中的谈辩——即经过多主体的交往理性,而达成的"中效"或"共识"。墨家的交往法律观主张通过多主体之间的平等"谈辩",来化解"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实现"兴天下之利"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著作权限制属于知识产权 限制之一。在本质上,著 作权限制和有形财产限制相同,即为了公众利益而对私人权利加以限制。考察人类财产权历史可以看出,对人类财产固有的限制是存在的。限制财产权的各种形式也能够  相似文献   

19.
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部门法哲学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这两个名称的选择不存在对或者错,而是妥当与否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曾皓 《政法学刊》2003,20(4):3-5
对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我国学术界大致上可以分为“法哲学独立论”和“法哲学即法理学”两大系列观点。法理学与法哲学都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的学科,但由于支配它们的哲学思维有差异,因而使得它们的研究模式有了差别。正是这种研究模式的差别导致了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存在着区别。但不能因为这些区别便可以否定“法哲学即法理学”这种观点,而且这些区别的存在只应被看成是划分法理学或法哲学中不同流派或分支的一个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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