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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101号文》,经过多方努力协调,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市府48号文》。五年来在不断深化自身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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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管理》2002,(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 1号 ) ,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发布 ,自 2 0 0 2年 3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375号 )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 ,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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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20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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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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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眼1999演101号)发布,这是我国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指导文件,从而拉开了我国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序幕。200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眼2000演71号)发布,这是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可供借鉴的示范性文件,进而推动了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进程。我国勘察设计单位从1979年开始推行企业化管理到1999年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整整经历了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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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下发以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正在全国推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全国的情况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大都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是国有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为科技型企业,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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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9]10 1号 )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应符合一般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律 ,也应遵循国家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规定 ,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具备条件的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分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资产评估是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性质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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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管理》20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 (建委 )、财政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国土资源厅 (局 ) ,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设局 )、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9]10 1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 0 0 0 ]71号 )精神 ,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现就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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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界》2001,(12):8-9
建设部日前发文布置2001年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200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将继续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国统函[2001]32号)要求执行. 建设部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要严格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该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同时填报.
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软件" 后,于2002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单位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于2002年3月20日前将本省企业汇总表(加盖单位印章)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
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2年2月28日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原主管部门报送一份,以供备案.
(据建设部建办质函[2001]348号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