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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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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关系”流变考(上)   总被引:27,自引:1,他引:26  
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为人身关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先于财产关系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2.
“人身关系”流变考(下)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为人身关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先于财产关系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3.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3条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在研究了人身关系在我国民法史上的存在形态及比较了前苏联、中国和西方主要国家有关人身关系的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我国在人身关系的理解上遗漏了主体资格问题,将“人”仅仅理解为人格权,并进而导致了这种关系的重要性的降低,造成了其在立法相关条文中被后置于财产关系。作者最后指出,人身关系应包括人格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三类关系,并进而建议对民法典总则编建议稿第3条做出人身关系前置的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4.
民法学研究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广兴 《法学研究》2001,(1):147-154
2000年,我国的新合同法刚刚施行,物权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有消息说民法典也要上马。与此相适应,民法学研究也是热闹非凡。以下择其要者作一介绍。一、民法总论研究1.关于民法典的结构有人认为,潘得克吞民法体系破坏了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人—物体系,人法被湮没于总则的庞杂规定中,而且开启了后世把民法财产法化的恶劣倾向。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重新认识并提升人格关系,以主体资格为出发点,同时也不忽视财产关系。另外,民法还应当调整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即我国民法典应以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  相似文献   

5.
“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国栋 《北方法学》2009,3(3):37-40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对民法学界关于这一限制语存在的当否问题的证成研究和证伪研究两方面进行疏理,进而启发学人的思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6.
沈丹 《法制与社会》2014,(9):269+271-269,271
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民法为什么调整财产关系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本质上来说,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然而,民法为什么调整人身关系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通过对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人身关系的概念、特点等的理解来探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相似文献   

7.
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初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社会,仅仅依靠民法相邻关系制度不能完全解决相邻不动产空间规整及邻人利益保护问题,于是出现了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公法相邻关系法与民法相邻关系法尽管各自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但二者在功能上具有很强的互补关系。公法相邻关系法与民法相邻关系法以不同方式实现对邻人利益的保护,但这两种不同保护方式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我国现行法对公法相邻关系作了一般性规定,有必要在相关的具体法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法相邻关系法与私法相邻关系法之间的冲突首先应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解决。在缺乏规定时,应放弃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公法优位说,借鉴德国的双轨制说。  相似文献   

8.
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
<正> 关于什么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传统的说法是: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推导出民法的定义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我认为这个定义存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国栋 《中国法学》2005,5(4):67-75
本文从研究罗马法中的统一适用于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入手,扩展研究了近现代欧美民法人身法和刑法中残留的身份占有制度,得出了有必要恢复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上的适用的结论,据此研究了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人身法和公法上可适用的情形,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取得时效,把取得时效理解为跨部门法的制度的主张。  相似文献   

11.
人格权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格概念正确理解。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人格与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存在混用现象。本文试图探究具体概念本质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提升概念之确定性。笔者主张人格为自然人和团体成为民法主体之要件,为主体之前提;主体是最为核心之概念。在近代民法理论中,主体是高度抽象的自由意志;权利能力被用来描述主体作为权利义务载体之资格有无和范围宽窄;人格权之人格与作为主体资格之人格不同,前者是客体,后者是主体要件;人格权是主体以自身为客体的权利,具有支配性,人格权的产生以抽象主体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12.
本文中将民法作广义的理解,以民法中的人为私主体的讨论对象,分析人作为私法主体由不具有平等人格的人到平等的抽象的人再到不平等的具体的人的发展趋势,并把商人作为民法中的一类具体的人对待,结合《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商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私主体,进而对我国私主体的泛平等化进行批判。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相似文献   

14.
一、民事裁判先于刑事判决的可能性论述在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既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又指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人身关系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同时,我国刑法所调整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相似文献   

15.
税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经济法,主要表现在: (1)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不同。税法虽然也同民法一样是调整以商品生产、流通为中心的财产关系,但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一方权利主体,直接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法律规定纳税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还规定了应纳税的数额,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税法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民法是调整以商品生产、流通为中心的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所调整的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平等关系。 (2)调整的原则不同。税法要体现统筹兼顾、合理负担的原则。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  相似文献   

16.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长期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以及与民法的边界问题变得明朗化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有人形象地说:民法是“市场之手”有  相似文献   

17.
<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18.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相似文献   

19.
郭明瑞 《法律科学》2012,(4):175-180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制定统一的人身权法符合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符合自《民法通则》以来确立的立法传统,有利于统一保护主体的人身权益。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但有的无特定相对人,有的有特定相对人。前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标表性的、评价性的、自治性的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后者包括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以及监护权。人身权法单独立法需处理好与其他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许多初学民法课程的青年,很想知道如何掌握学好民法的要领,根据我多年从事民法学教学的体会,谈几点意见,供同学们参考。一、充分认识学好民法与律师工作的关系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依照《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规范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法人的生产经营、日常的经济活动,都与民法有关。随着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人们开始懂得并敢于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近几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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