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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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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条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具体关系存在不同解读.唯一正确的理解可能是刑法第3条前半段是基于刑法条文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是基于刑法典的罪刑法定.中国刑法较少从刑法条款尤其是分则条文之视角来讨论罪刑法定;刑法条文既是定罪的规范,也是决定刑罚的规则;总则诸条款的适用无不以分则条款之适用为前提,分则条文几乎都实践并反映着罪刑法定.第3条反映了以条文式罪刑法定为基础的法典武罪刑法定,进而记载并反映着支撑中国刑法根基的罪刑法定.因此,第3条文本正确的表述顺序可能是“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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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罪刑法定的把握,不能盲目地将行为事实与刑法条文机械地对应,生硬照套刑法规范的文字术语,更重要的是从本质上考量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立法趣旨。罪之法定中的“罪”,是指类型化了的罪行,不是简单地指罪行实施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司法解释,二者相辅相成。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要求,但扩张解释应被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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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冲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是刑法精神的核心.作为一种观念,罪刑法定在价值选择上偏向于刑法的安全性,重视形式公正;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活动,刑法解释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如何冲破罪刑法定的束缚以实现实体公正.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于是出现了两种冲突:在现实中,刑法的稳定性与社会无穷发展的矛盾,使刑法解释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背离罪刑法定;但依法治原则,如何以牺牲最小的实体公正来换取形式公正应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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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概念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实践性的问题,我国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将其区分为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形式定义以刑事违法性为其主要特征,而实质定义则以社会危害性为其主要特征。本文试分别从刑事司法角度来阐述如何适用这两个标准,并论述了罪行法定原则与出入罪之间的关系:在入罪问题上,必须坚持罪行法定原则,而在出罪问题上,可以对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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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我国刑法中 ,犯罪是指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但是 ,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时候 ,应从该行为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实质方面来进行判断。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犯罪只有一个特征 ,就是行为符合刑罚规范的规定 ,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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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科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刑法在执行与适用过程中起重要指导作用。在犯罪论体系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认定行为犯罪的唯一依据,当罪名不直接描述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时,司法工作者应从行为主体社会性、行为侵犯客体程度以及行为针对对象的社会性作综合考察,为定罪量刑作更为准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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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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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生命科技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促生了生命科技犯罪。而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现行刑法还无法很好地规制这类新型的犯罪。这对我国刑法构成了挑战,需要采取适宜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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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的标准,如何评价犯罪社会危害性对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不应是随意的,而应形成一套机制即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机制。该评价机制应通过排他性、结构性、主次性、参照性、民众性与伦理性来表述。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排斥着对人身危险性另作评价,它并非平面式的思维运动,而是在排斥着形式化的量刑平衡的同时,还应紧密扎根于民众基础和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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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刑法学界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理论备受指责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社会危害性逐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这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运用立体动态思维的方式正确分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不但要保留社会危害性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将其明确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条件,这样才是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批判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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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经典原则,现已成为一项国际性的通行准则,罪刑法定原则兼具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我国《刑法》第3条关于该基本原则的规定应是保障和保护价值蕴含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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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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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欧陆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的,我国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是符合我国国家和人民的最根本的利益,符合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刑法理论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它同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一道,必然进一步促进我国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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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罪刑法定——以我国刑法第三条之检讨为切入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通过对刑法第3条的功能障碍的揭示,描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在使罪刑法定主义法典化的过程中的努力与缺陷;通过对具有形式违法性但无实质违法性的行为的处理,勾勒出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在使罪刑法定主义现实化的过程中的进路及不足;通过对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尤其其出罪解释机能的发掘,软化了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的“法典化”和“现实化”过程中的僵硬和断裂,以最终实现为罪刑法定主义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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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所具主观色彩属性极易因解读者不同视角与价值观而得出不同结论,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实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人士所担忧。某一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经立法程序规定为犯罪之后,在司法适用层面重合地表现为刑事违法性,并通过量化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限制对社会危害性主观价值评价的空间。司法适用层面的犯罪属性为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前者凸显法定化了的社会危害性,后者着重体现对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之后行为评价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