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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所以为司法,在于其功能不同于立法和行政,更在于它有一种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的组织结构来保障。组织结构决定了组织中人的行为的基本指向及其沟通和互动方式。中国法院以等级结构为主的组织结构,造成了所有进入法院的人的行为表现为以以垂直指向、纵向沟通和服从型互动为主;在审理阶段所有参与人的交流不积极,也不深入;判决权可能在法院内部被处于各等级结构的法官分享,也可能在法院以外被瓜分;还表现为"审"与"判"分离,判决书缺乏说理性,审判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中国法院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将这种以等级结构为主的组织结构变为以同等结构为主,将法院内可与审判分离的等级结构因素从法院中分离出来,进行更加集中化、行政化和等级化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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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从提出到实践的历程中,其改革结果已经发生变化,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职能权责不清晰和行政化的干预,导致法官员额在基层少,在市级以上法院较多,存在员额制与案件数量不对称的结构性矛盾.因此员额制改革应该在两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方面,根据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来确定员额制结构和员额法官数量,依据不同案件类型、数量确定员额法官人数;另一方面,员额制改革的核心还在于逐步建立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分离模式以及法官身份的认同和确认机制,并减少司法行政干预,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预,实现员额制配置的结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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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意涵的解构法院文化是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它既具有民族文化的共性,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解构法院文化意涵,从根本上了解法院文化的本质,是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前提。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相较于其他部门文化,法院文化有着独有的姿质与特色。1.内在的高尚:超然性。法院文化表现的是法官队伍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由司法实践而升华出的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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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应在重新界定我国四级法院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和任职资格,并对现任法官进行重组与分流,以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构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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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流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背后,反映出来的仍然是法院体制的官僚化、法官的公务员化。从知识的角度来看,这破坏了上诉审与初审司法知识的分工,以及司法与其他部门知识的分工,不利于司法知识传统的形成;同时也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以及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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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参与法院调解,在我国法院‘‘调审合一”模式下存在角色定位和工作性质的冲突。本文从法官职能发挥角度考察我国法院调解的运行现状、法官角色冲突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促进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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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司法审判是法院的首要职责和第一要务,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法院的定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无疑是法院系统最核心的职业角色,而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法医、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后勤服务人员,都属于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性角色。可以说,在所有上述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是与法官审判活动最接近的一种职业角色。法院的书记员是法院系统重要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辅助人员,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书记员和法院的司法警察、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一样都不属于司法官的范畴,但书记员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书记员的工作是专门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提供服务,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明晰和高效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