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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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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避免各地法院对两者关系的处理出现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原则,但该原则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仍有待探讨.从原因行为、适用范围、诉讼目的等方面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牵连性;从诉讼标的角度分析,两者具有共同性.为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适用混乱的问题,在《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背景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结构整合,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优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监督和补充"的模式,并通过程序规则的细化对不同救济方式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但如何协调与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难题仍未解决。以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重新定位为突破口,可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应逐步限缩。以是否已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作为限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标准和依据:对于尚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诉讼请求类型以预防性的行为给付型为主;而对于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则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导型诉讼,诉讼请求类型限于以财产给付型为主的赔偿性诉讼。而行政机关应由以预防性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逐步向以救济性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舞台过渡。  相似文献   

3.
因碳排放行为导致的气候变化侵权纠纷能够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规范,责任承担主体为碳排放企业,享有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受损的单一民事主体,亦包括得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请求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特定有权主体。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但仍应维持谦抑及审慎态度。在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立法及司法上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一般性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无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同时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若以“两诉”作为两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设置其衔接规则,不仅难以实现二者的合力,且将抑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两诉”的高度一致性为二者统合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有利于纠纷解决及公众参与原则应作为融通多元原告主体启动诉讼程序的规则指引,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则可作为“两诉”共同诉讼规则设置的理论指向。对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涉的既有规则进行修正,可为其单行法的制定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5.
在一般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其特殊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消除原告举证的障碍等。而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类型不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原告在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举证能力等方面都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不再像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那样对比悬殊,原本在一般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改变。在此情形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存在较大局限性,是不合理的,不宜直接按照现有关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定予以推行。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入法,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理论层面走向了制度层面。但我国当下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难以适应环境公益诉讼发展需要,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受阻。运用文献研究法具体分析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发现在诉讼费用征收标准、诉讼激励机制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存在若干不足。因此,建议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制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并出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交纳规则的具体规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征收规则。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新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和新发展的通知制度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便捷、及时的救济,但禁令是程序法上的制度,通知则是实体法上的制度。基于制度定位上的差异,二者在适用条件方面存在义务主体、适用情形、证明标准、是否担保等不同;在法律后果方面存在产生的义务、责任、效力期限以及发生错误后的归责原则等不同。《民法典》实施后,通知制度、禁令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以及普通诉讼制度等四项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为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保护提供了多重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就是否要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现行程序规范不仅相互存在冲突,且都无法与《民法典》第687条的实体规范有效衔接。为此有必要以实体规范的实现为目标,对《民法典》第687条进行实体与程序的交叉解读,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诉讼形态识别标准,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可分之诉,根据原告是否追加债务人的不同意愿,分别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和简单诉讼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9.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相似文献   

10.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定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问题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依托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其丧失了自己独特的个性.程序的设置应当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建立价值与规则同一的相对独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更为合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群的一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有必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近期可采用内置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当其具备较完善的立法体系内容,且立法时机成熟时,可单独制定特别程序法.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不利于被告的推定、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环境鉴定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的证据地位、不予认定原告自认和已生判决在后续诉讼中的证明五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适用问题。这其中,环境鉴定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之证据地位及已生效判决的规定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而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相似文献   

13.
从主观证明责任视角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着适用主体不明确、争论事项不一致、分配对象不相同、研究视角形式化等问题。证明责任分配之规范说理论起源于民事法领域,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异于私法制度以权利为核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行政职权为逻辑起点。将行政职权与规范说结合进行重述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当然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在程序设置上与传统三大诉讼程序不同,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必须要作出适当调整才能适应法定的诉前程序。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行政主管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职权形成违法的要件事实,由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构筑起了以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义务、绿色责任为基础的绿色化规范体系,实现了环境法与《民法典》在以绿色原则为价值链接、国家环保义务为宪法依据、公民环保义务为规范基础、环境侵权为关键领域四个方面的关联。绿色规范的法律适用是《民法典》所肩负的重要实践任务,具体来说,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有赖于法官裁判理念的更新,即在接纳私权利社会义务限制理念的同时准确理解绿色原则所蕴含的环境法价值观念;物权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重点是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物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合同编绿色规则目前的法律适用意义不大,要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将合同环保义务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必要时合同环保义务需经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效力;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难点是环境私益损害与环境公益损害出现客体的叠合时如何实现两者的分层救济,重点要做好与环境法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15.
现行“双轮治理”模式在面对日趋复杂的个人信息侵权时存在明显的规制错位,主要表现为:“私益救济”客观不能和效果欠佳致使救济乏力,“公法保护”疲态尽显致使保护不力,二者适用场景割裂衍生出制度空白,“公益诉讼”由此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呈现稳步上升、类型集中和责任多样等特点,同时也具备一定的非规范性,如规则适用缺位、程序适用混乱和结果适用矛盾。为提升公益诉讼实效,需优化制度设计,克服适用障碍:在功能定位上,确立执法权力的优先地位和公益诉讼的补充地位,确定公益保护顺位“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定位上,根据不同诉讼类型对参与主体开展差异化设计,努力扩大主体范围,拓宽参与渠道;在责任定位上,突出公益责任的威慑功能,通过内部化负外部成本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中国,环保组织并不强大,环保行政机关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格的原告。另外,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就可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从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构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法律地位、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衔接的角度来考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问题,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随着新《民事诉讼诉法》与《环境保护法》等的修订实施,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保障。但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现实中却遇冷。实践中,社会组织面临的工作与资金压力很大,同时,原告胜诉奖励制度缺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也不完善。这就需要有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衔接的多种法律激励机制。首先,要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制度、完善减免措施,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的管理,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的申请规则与支付要求,重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的监督;其次,要创新律师收费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再次,要加强安全保护,进一步改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的收取问题。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公益诉讼进程的推进,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类诉讼具有保护范围广泛、诉讼进程高效等程序特点,在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比其他类型的诉讼更加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实体正义的实现。通过对全国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到调解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法院仅处于探索模式,在适用范围、阶段、公告等具体程序方面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因此,为了统一案件处理程序,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案件适用中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扩大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允许在刑事诉讼的任一程序阶段进行调解、保留对调解内容的公告程序,以实现对调解适用情况的监督和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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