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正近日,由广东省茂名市住建局、茂名市人社局主办的茂名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现场会议举行,对全市劳务用工实名制工作进行部署、动员。此次会议标志着茂名市启动全面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完成建筑从业人员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  相似文献   

2.
正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为保障轨道交通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及有序复工,安徽省合肥市提前筹划,研究和预判疫情对工程复工的影响,及时调整复工安排,全力推动轨道交通在建项目全面复工。先后发布合肥市轨道在建工程项目部留守人员疫情防控四项要求等文件,及时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在复工前  相似文献   

4.
正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复工复产条件、现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指导各地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指南》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5.
1总则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到位。2复工复产条件2.1防控机制组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府、街道、社区及定点医院。2.2专项方案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复产组织方案,对现场管理、人员管控、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等作出安排,明确具体要求和措施。  相似文献   

6.
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月5日发文表示,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各地要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强调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  相似文献   

7.
正针对近期建筑企业和项目集中复工复产现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分析研判节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疫情叠加所带来的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问题,制定印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提示》,提出安全生产"十个提醒"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十个提示",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8.
正根据近期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类防控工作指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可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级防控区。(1)低风险地区。物资保障:工地应配备符合标准的防疫物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须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实施进出场人员实名制。人员管理:设立疫情防控专员;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对返岗人员进行全面排查  相似文献   

9.
正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复工复产条件、现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指导各地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  相似文献   

10.
《建设监理》2012,(8):2
近日,河北省召开的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今年下半年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奖惩力度,有针对性地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全力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实行建筑实名制管理的工地,要对建筑劳务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质监员和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和工作经历记录。企业通过系统规范工资发放程序和方式,保障工人工资足额及时发放,实现零拖欠。对实名制工作落实到位的企业,各地主管部门会给予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信  相似文献   

11.
<正>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专项督察,对199个在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进行"无欠薪工地"创建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督察。督察组重点检查了工程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工资保证金缴纳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相似文献   

12.
正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有序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项目开复工,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推广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推广的经验做法包括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开复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工程项目用工服务保障、加  相似文献   

13.
正通知目的各相关单位:为助力全国建筑企业全面打赢疫情阻击战,全面做好项目复工与质量安全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文件的规定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举办"抗击疫情、‘建’行使命——建筑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系列公益讲座"活动,着力建筑企业精准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动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地开工复工,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正2月9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确保在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措施》强调,要以疫情防控和安全为前提,落实企业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对目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抓好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在建项目要尽快复工并持续施工,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加强工人短期培训,提升  相似文献   

15.
正本刊讯(通讯员王涛)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筑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通知》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建筑规模达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超5000万元的项目必须加装考勤设备,建立电子台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  相似文献   

16.
截至2月25日,总投资1278亿元、全市33个重大在建交通工程已全部复工。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温州交通行业坚持疫情防控和工程复工两手抓,为全市重大在建交通工程复工奠定结实基础。据悉,这33个重大在建交通工程项目包括4个高速公路项目、22个普通国省道项目、3个水运工程项目、4个铁路和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1278亿元。  相似文献   

17.
正为做好施工项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科学有序组织项目开复工和生产,避免疫情给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司组织编制了《项目开复工指导手册》,从开复工要求、现场防控要求、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阐述了具体措施,为疫情防控及安全施工提供了指导。开复工前的准备措施一成立防疫组织机构二组织复工培训(包含防疫知识)三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四全面排查进场人员,严格落实信息登记五储备防疫物资  相似文献   

18.
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企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决策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通知要求,帮助会员企业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防疫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特制定本指南,供参考。具体内容如下:一、开复工准备工作1.全面排查。做好开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开复工准备和开复工后日常防控工作。  相似文献   

19.
行业信息     
《建筑》2020,(4)
正江苏:全力抗击疫情确保安全生产2月6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建筑工地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相似文献   

20.
《建筑》2020,(6)
正3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通知指出,要坚持科学防控,强化精准施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提前做好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可采取局部开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