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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的执行主体是指有权对拒不履行行政判决的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以保证判决得以履行的国家机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判决的执行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而且包括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要想名符其实地成为判决执行主体,我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在原告根据判决负有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对原告(行政管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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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改案件,不同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行政案件;也不能把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执行,都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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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为了约束政府的权力,并对公民的权利进行维护。行政诉讼的最终表现形式为法院判决。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判决的执行率低下,且执行难度较大,尤其是以行政机关为败诉方时。本文简要概述了行政判决的相关概念,并通过对行政判决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一些改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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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程序违法但不可撤销或者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直是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 ,可采用几种判决方式 :(1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如果已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3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4 )向被告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行政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5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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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司法权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尚不足以对具有各种不同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适当的判决。有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对之不好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形式,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相对人的欧打、辱骂行为。有些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因时机已过,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适合法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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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实际上包含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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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通过停止侵害判决实现。停止侵害判决应适用于未来行为。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停止侵害判决应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司法的特点。法院应当同时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思维,广泛收集与行为和后果有关的信息,使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束缚。对于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预先拟制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再结合司法的特点调适得出判决内容。对于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形,当行为已经获得准备阶段的行政许可时,法院应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许可进行审查并作出以未来行动方案为内容的停止侵害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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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律制度,同其他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一样,由审判程序、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三部分组成。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如有关执行权的分配,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但对其他有关执行的措施和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试就以下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执行的种类及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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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200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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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得到了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不仅支持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其行政判决方式不能满足审判实际的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变更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宜维持又不宜撤销的如何判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了两种判决方式:一是确认判决;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弥补了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上的不足。然而,对这两种判决方式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不一。笔者试就上述新增的判决方式谈谈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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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从狭义上理解,这种变更判决是指改变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从广义上理解,变更判决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以及再审法院改变原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在内,本文所要研讨的是广义上的变更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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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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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变更权●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戴勇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行政判决形式基本上有四种:一是维持;二是撤销;三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是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种特殊情况就是“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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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行政程序中,由于取得证据的对抗机制不充分,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在事实上并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保证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对于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为兼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撤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现有判决方式不能满足行政审判的此类需要,应增加这种新的判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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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加强对各级政府的司法监督,是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步骤;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诉讼是一种裁决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的活动。人民法院主持解决纠纷的判决必须执行,这是一切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但由于行政诉讼是由国家审判机关裁决在行政管理中国家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它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为主要目的,因此,行政诉讼中对判决的执行就与其他诉讼有一定差异。草案的第6章第42条至第47条正是对此作的规定。其中特别是对应诉人败诉后,如何落实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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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原<贯彻意见>第87条曾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作过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原<贯彻意见>有关3个月的申请期限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的考虑.有的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权益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义务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履行,关系到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否正常、有效、连续进行……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既有利于行政案件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体现了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的特点,也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提供了必要的时间."<贯彻意见>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符.<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在起草<若干解释>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不仅仅是行政裁判书涉及公共利益,很多民事判决也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平等对待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鉴于这种意见,<若干解释>讨论稿中曾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从目前法院的分工情况看,生效的行政判决文书和民事裁判文书,都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执行;而且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相统一,作有区别的规定.于是,<若干解释>第8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