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  相似文献   

2.
土司制度是元明及清前期封建王朝对我国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从历代“羁縻政策”发展而来。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主要包括石砫马氏土司,酉阳冉氏土司,秀山平茶、邑梅、石耶和地坝四个杨氏土司。重庆土司制度包括职衔制度、承袭制度、升迁制度、惩罚制度、贡赋制度、土兵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制度,有助于专家学者们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3.
乌江下游土司时期贡赋制度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贡赋制度是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贡赋包括贡赐和赋税两方面的内容。历代中央王朝既把贡赋制度作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把它作为考量土官是否忠于中央王朝的一种重要标志。贡赋制度虽然加重了土司对土民的盘剥,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乌江下游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   

4.
清雍正年间在上家族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是上家族社会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它使士家族地区结束了长达数百年的土司统治,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土家族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就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特点、社会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一、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元代统治者建立全国政权以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遂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治理。元代在宋代羁糜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一套上司制度,以此来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此时,土家族地区设立了许多军民长官司。明代在元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有…  相似文献   

5.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明王朝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土流并设”、“流官辅佐”,限制和削弱土官权力,并开始逐步进行改土归流。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又是广西开始进行改土归流的时期。弄清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对于了解广西土司制度及广西社会的发展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湘鄂川黔毗邻地区是土家、苗、侗等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自改上归流后,清王朝为了巩固和维护其对土家、苗、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实行了发展经济的措施。如革除土司规定的“火坑钱”、“烟户钱”、“锄头钱”,废止土司规定给大小官员馈送礼物,取消“蛮不出峒,汉不人境”的禁例,革除土司老残称收等等各种陋现二十多条。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的作用。随着农业的发展,这一地区的手工业、商业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值得探讨。一、手工业的发展湘鄂川黔毗邻地区在改土归流前,工匠主要从远方雇人,手工业水平不高…  相似文献   

7.
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为统治少数民族施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曾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深远的影响。史学界有关土司制度的论述不少,也有许多争论,但迄至今日,有关这一制度的许多问题尚需重新评价。如相沿了数百年的土司制度“明因元制说”,就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仅就明四川行都司土司制度是否因袭元制的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8.
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正> 土司制度自明初开始至1931年明令废止,在土族地区存在了560余年,今天考察土族地区土司制度时,对其长期存在的原因应给予重视。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土司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较长久地适应了土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 一种政治制度的可容性,决定于它对社会的发展是促进还是阻滞,是推动社会经济,还是成为它的桎梏。土族地区土司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衰落的过程,在它的形成、发展阶段,曾对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这就是这一地区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0.
土司制是元明清三代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重要措施,但由于《明史·土司传》未收甘青地区的土司,导致一些学者误认为甘青地区元、明时尚没有土司,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作者认为元、明、清三代甘青地区不仅有数以百计的土司,前后相承,衔接清楚,有自身形成的条件和特点,而且其建制多有创意。  相似文献   

11.
明王朝对处于汉藏边缘的四川龙州土司集团的社会控制是中央王朝成功治理土司的一个典型范式。终明一代,龙州土司集团和明王朝基本上保持了一种和谐的政治关系:一方面对于四川龙州土司集团而言取得了国家认同,并为维护明王朝的统治也做出了杰出的历史贡献;另一方面明王朝在龙州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完善龙州地区的土司统治网络,最后通过改土归流融入封建官僚体系,实现了封建政权对该地区的社会控制。  相似文献   

12.
<正> 我们历史上的明清时代,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土司制度,同样,在甘、青一带少数民族地区也实行了这一制度,其中以土族地区十六家土司势力最大。从土司制度的形成(明初)到废除(1931年)约五百多年间,这些土族土司多能协助中央,调和民族关系,成为封建政府在西北边陲的得力助手。他们“与民错杂而居,联营结社”,与各族团结融合,携手本地建设,“绝不类蜀、黔诸  相似文献   

13.
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14.
元明以来,封建中央王朝在凉山彝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委土长为官。诸家土司始末如何?笔者先辑录文献星散资料,佐之以实地调查所得,著成此篇。兹将各主要土司分述于后:一、河东长官司据有关史籍记载,河东长官司系元代罗罗斯宣慰司之后。嘉庆《四川通志·土司志》说:河东长官司安氏,“其先自元迄明世袭建昌宣慰司”,“顺治十六年(1659),安泰宁投诚,呈交印信号纸,……雍正六年(1728),以女安凤英袭职,改授长官司。”唐宋时期,今凉山州广大地区雄峙着众多彝族部落,其中落兰部在今泸沽。蒙古兵南下时,落兰部首领蒲德遣其侄建蒂归附。后建蒂叛元,“杀蒲德自为酋长,并有诸部”,成为传说中利利土司辖区的霸  相似文献   

15.
土司,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有文武、大小之分,昔日庄浪卫(明洪武十年,即公元1377年所置,后废为所,隶属陕西行都司,凉州府庄浪厅管辖)境内的土司多为武职。除甘青边境中比较有影响的连城鲁氏武职土司外,还有八处较小的土司。然而不论文职武职,官大官小,他们都是由朝廷直接赐给的。 连城鲁氏土司《甘肃日报》(1981年5月11日)和《兰州报》(1981年10月1日)已有介绍,这里再不重述。其他八处小土司是: (一)把只罕、脱欢长子,洪武四年随父降明,授掌印土司指挥佥事。相传至鲁典,在顺治二年归附清朝,置量镇海营参将。因镇压宁夏香山、贺武造反和招抚庄浪藏民十七族有功,被任镇羌游击。顺  相似文献   

16.
政治道德是人类社会道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元代以来,丽江地区被纳入中央王朝的统治体系,木氏家族成为这一地区的统治者。土司制度形成后,纳西族进入了封建领主经济时代。在长达470多年的统治中,木氏土司形成了忠君爱国、以和为贵、保境安民的政治道德原则。  相似文献   

17.
明王朝建立后为有效地统治边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与汉宫参治,令之世守”的办法。设立在我省东部农业区的土官绝大部分为元朝的地方官吏和少数民族上层头人,准其世袭,亦称世官。土官初为武职,后逐渐演变为土司,设立衙门,成为特许封地的行政统治机构,在维护封建地方政权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设立在今平安县三合村的西祁土司衙门(旧称祁家川高羌衙门)系明清时期西宁府二十一家土司中制度较为完备、衙门建筑宏大、年代经历长久、具有代表性的一家。笔者近年多次实地考察,根据衙门城垣残迹绘制图纸两幅,搜集散存于民间的有关文化…  相似文献   

18.
清朝对西南民族地区的设治和经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到了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然没有发生带根本性的转变,因而清王朝采取了一些适应地方民族情况的特殊措施:1、先后在四川、云南、贵州建立政权机构,并在明代的基础上对政区进行了局部的调整。2、派兵进入西藏,巩固了西藏的统一局面,并订定“善后章程”,进一步使封建中央集权与西藏地方自治结合起来,稳定了西藏的政局。3、在部分少数民族中继续执行元、明以来行之有效的土司制度。4、继续进行改土归流。5、继续向边境移民垦殖,其特点是:在靠内的少数民族地区填补明代移民垦殖活动的空白,同时把移民垦殖活动推向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  相似文献   

19.
青海土司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地方行政体制。明清时期青海地区的土族、撒拉族中也实行了土司制度。本文从土族、撒拉族所处的历史背景、民族属性、地理环境条件、生产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土司产生的原因。认为土司制度是明清中央政权在这一地区实行的符合民族特点的地方行政体制,对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调和民族关系、维护明清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正> 元、明、清以及近代,如同云贵、湖广、四川一些少数民族区域一样,河湟洮岷流域的甘青民族杂居区,也星罗棋布地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土司。他们,曾经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营西北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西北的政治、经济、军事活动中,起过重要作用。作为这种局部地区的特殊政治体制的土司制度,既体现了封建王朝当时的民族政策和营边政策,也反映了一些少数民族历史变迁的复杂历程。 然而,土司制最完善的明代,《明史·土司传》却不录甘青,只有赵安、李英、鲁鉴、祁秉忠等功绩卓著的几个土司散见于列传。《清史稿》虽为甘青土司立传,又不免疏漏舛误、零乱失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