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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 0 1年 10月 2 7日 ,第 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这次《著作权法》(以下称新著作权法 )的修改是为了因应我国加入WTO后对著作权的保护 ,适应新形势下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新著作权法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① 这一新的著作权内容 ,使近年来围绕《著作权法》的修改产生的有关“网络信息传输 (播 )权”的种种争论和设想尘埃落定。② 研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人享有的网络传播权对于当今计算机互联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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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知识产权》2006,(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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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的价值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立法中出现,从一个角度折射出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以及法律负有必须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作出回应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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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6,(21)
[公布机关]国务院 [文(令)号]第468号令 [公布日期]2006.5.18 [类别]经济法·信息产业 [施行日期]2006.7.1 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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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网络中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和扩张.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控制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与网络文化的自由开放精神相冲突,对其进行限制成为必要,同时有必要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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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 ,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 ,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力 ,认定网络链接不构成侵权以及对电子邮件的属性认识不清等。有效规制信息网络传播 ,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相关案例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对网络链接与侵权、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及例外方面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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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评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略别于WIPO公众传播权的一项权利创设。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未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设置,权利所涉各方的利益衡平,技术措施保护及权利限制等种种问题,均有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洞彻,并联系国内外司法与立法实践甄别酌明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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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 与国际接轨,向发达国家的标准来看齐,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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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中存在着网络信息传播参与主体的称谓不统一、主观过错状态的立法术语表述不规范、"避风港"原则与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不协调等问题,导致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歧、著作权法自身体系的不协调等等。我们可以依循我国传统的过错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因果要件等方面来尝试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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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云计算时代即将来临为背景,从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特点出发,结合实例分析,讨论了云计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并针对其所面对的挑战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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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今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及其新的进展.一是,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及其具体体现;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三是,介绍一下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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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额的基本思路,是指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官确定侵权人承担赔偿数额的基本思考方法和计算方法。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是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争议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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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对链接行为进行分类是正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的前提。对他人作品设置内链接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许可则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他人作品设置外链接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只有在被链接作品为侵权内容时才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可以用内链、外链的分类来判断链接行为的性质,分析该行为是否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的划分对于分析链接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并无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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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传播行为与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根据《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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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与否,学者有各自不同观点。实践中百度案、雅虎案也反映出法院、原被告各自视角。认为不侵权的理由包括:仅链接、不复制,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等。本文认为,不复制观点不能成立,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适用应有前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问题关键不是在侵权成立问题,而是复杂在侵权要件确定方面。因为这关系到权利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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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谜思与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了我国立法,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理论均没有廓清权利的边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构造包括三个部分:交互性传播方式,传播行为的公开性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相似文献